都市小说利维坦的人
『壹』 gosick利维坦的完整故事
利维坦是非洲人,为了拯救自己的国家,他以炼金术师的名义接近了国王和可可露丝王妃,并俘获了王妃的心,与可可生下一个孩子。利维坦以炼金术闻名之后,布洛瓦侯爵找到了他,并提出制造一批不老不死的“人造人”,利维坦深知自己的炼金术不可能完成侯爵的愿望,却因为某些原因犹豫了。这时国王发现了利维坦和王妃的秘密,斩杀了“王妃”(其实是王妃的女仆),射杀了利维坦,利维坦最终死在了自己守护的宝藏中,直到被维多利加一行人发现。
『贰』 利维坦的内容简介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分别为“论人”、“论国家”、“论基督教国家”、“论黑暗王国”。该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在这书中霍布斯陈述他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必要。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有拿取每样东西的权力。但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就有持续的,基于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人生在自然状态下是“孤独、贫穷、龌龊、粗暴又短命”(xiii)。
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并非对人最有利的状态。霍布斯认为人因为自利和对物质的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xiii, 14)。
霍布斯认为社会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社会是一群人在一个威权之下,而每个人都将所有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和平和进行外部防御,只保留自己免于一死的权力。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
对霍布斯而言,法律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人对人的攻击以及保持国家的统合方面是有无限威权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国家主权也要保持内部的平等。 霍布斯以讨论人性作为本书的首部分。他将一个人类描述为一种不断变动的事物,他试图通过实例来指出人类的一切都可以用唯物的方式呈现,也就是说,无需诉诸一外在于人类心灵、非物质的灵魂或是能力。 霍布斯接着将这种术语定义清楚。 善和恶不过是用来形容一个人的喜好和欲望的术语,而这些喜好和欲望也只是喜好接近或远离某对象的心中倾向。 他指出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神学,经院哲学,之所以兴盛发展是建立将许多日常用语混淆在一块,像是“无形的物质”一词,这对于霍布斯而言就是一种词语上的矛盾。
霍布斯在描述人类心理时,完全没有提及“至善”(Summum Bonum),这是过去的权威主张。不仅是在概念的“至善”是多余的,并且从人类欲望的多变性来看,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物。因此,任何政治共同体若希望提供其成员最大的利益,将会被这种目标所分裂,因为没有人可以决定什么是最大的利益。 其结果将是内战。
然而,霍布斯指出有“至恶”(summum malum),即最大邪恶的存在。此即对暴力死亡的恐惧。 一个政治共同体可以建立在此种恐惧上。
既然没有“至善”,自然状态下的人就不会组成一个最寻求最大公共利益的政治团体。但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外,则是一个无政府的状态。 有鉴于人类本性与欲望的多变性,以及对稀缺资源的需要以满足这些欲望,自然状态,如霍布斯所称这个无政府主义的情况,必然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亦即所有人之间的战争。即使两个人不争斗,也不能保证一人不会因为其财产或是某种受屈的荣誉感试图杀死另一人,所以他们必须不断地对彼此抱持戒心。甚至抢先攻击自己的邻居,也是非常合理的。
因此,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因此,如何避免自然状态变成了政治思考的核心。这种思考往往与自然法思想密切相关,但霍布斯认为这不应该称作“法”,因为没有人可以有能力加以实行。人类理性最关注的便是寻求和平,但当和平无法达成时便会思考如何以战争取得最大利益。 霍布斯明白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正义的存在,每个人对于任何事物都能够声称自己具有所有权。 自然法的第二守则即是,任何人都应该放弃主张拥有一切事物,当其他人也愿意如此做的时候,借此远离自然状态,并且建立一个有权统治这些事务的共和国。霍布斯总结第一部分,指出能够落实上述两条的另外17条自然法原则,并且回答一个主权国家当人民不同意其存在时,这个主权代表了什么意义。 第二部的开头便论述一个国家存在的目的: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正像第八章中所说明的,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在所有人都同意以下方式所成立的:“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主权有12个主要权利: 由于他们订立了信约,这便意味着他们不再受任何与此相反的旧信约的约束了。这样说来,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因此而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信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 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与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 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 由于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个臣民便都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 根据以上所说的道理看来,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 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之,主权者便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 主权还包括以下的全部权力,即订立规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 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 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内的权利。 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 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誉刑之权。 必须有荣衔法规,并且还要有一个公开的尺度来衡量对国家有功或者有才能为国立功的人的身价;此外还必须有某一些握有武力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 霍布斯明确反对的权力分离的想法,像是以后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第6部分可能是过去比较没有重视的部份,他主张媒体审查并且反对言论自由,只要这对于主权的统治有所危害。“管辖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世代生育的方式,另一种是由征服而取得的。”162 前者叫做宗法的管辖权,后者叫做专制管辖权。
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类型有三个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
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统治权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则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入,便是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权进入,因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因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
而且就只有这三种:
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因为主权必然是不归一个人握有,就要由许多人握有,或全体握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其他的政体名称,如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等。但这些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是同一类政府形式遭人憎恶时的名称。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但我认为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这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便认为它是某种政府,而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又认为它是另一种政府。
在实际的考量之下,君主制是最好的:
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别。如果把君主政体和另外两种政体加以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第一,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或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说来,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
继承
继承权永远与主权密切相关。民主和贵族的继承制较为简单,君主制则相对困难: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发生在君主政府之中,这种困难所以产生是因为初看起来谁将指定继位者不明确,有许多时候他所指定的继位者是谁也不明确。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运用的推理都比每一个人一般惯于运用的更严格。
因为在一般人都没有仔细思考。 然而,继承绝对是君主的天赋权力:
关于具有主权的君主的继承者由谁指定的问题,写的真的很烂,(因为选任的国王和王侯并不具有主权的所有权,而只具有使用权),我们要考虑的情形是:要不是在位的国王有权规定继承问题,便是这种权利又重新归于散乱无纪的群众之中。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具有主权所有权的人死去之后根本没有给群众留下任何主权者,也就是没有给他们留下任何大家应统一在他身上,因而能做出任何统一行动的代表者,于是他们便不能选举任何新君主;这样一来每一个人便都有平等的权利臣服于他认为最能保护他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还会用自己的武器来保卫自己,那样就是回到混乱状态当中去,回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当中去,和当初建立君主国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君主国一旦按约建立,就永远将继承者的问题交给在位的国王根据其判断与意志处理了。
但是由谁任命君王则不总是确定的:答案是:
有时还会发生在位之王指定继承其权力的人是谁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根据他明确的语言和遗嘱决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充分的默认表示来决定。
这意味着:
当他在世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明确的话语或遗嘱来宣布,如罗马最初的几位皇帝宣布其继承人的情形就是这样。
要注意的是,这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因为继承人一词本身并不意味着传位者的子女或近亲,而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布的应继承他的地位的任何人。因此,如果一个国王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地宣布某某人将成为其继承人,那么这人在前任国王死后马上就具有当国王的权利。
然而,实际上这代表了:
但在没有遗嘱或明确的话语的地方,就要遵从代表意志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种就是习惯。因此,在习惯规定绝对应由最近的亲属继位的地方,最近的亲属便有继位的权利。因为在位之王不愿如此的话,他在世时是很容易宣布这一点的。
所以在现实中我们首先会挑选长子。
宗教
在“利维坦”,霍布斯明确指出,主权有权干预宗教信仰与教条,而且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他是自起争端。霍布斯提出了他自己的宗教理论,但指出他会顺从主权的意志(当主权被重新建立,再次提醒读者:“利维坦”是在内战期间所写),无论主权的理论是否合理。塔克认为,它标志着霍布斯是宗教战争后共和国的宗教政策的支持者。
税制
霍布斯也探究了主权征税的问题,不过他的经济理论并不如政治理论受到重视。 霍布斯相信正确的平等也包括了征税的平等。税制的平等并不基于财富的平等,而是根据他对于国家法律的维护与维持所尽的心力。 霍布斯也支持国家应该要帮助那些无法自力更生的人,这便从国家的税收里支出。 在第三部分,霍布斯试图考察“基督教”国家的本质。首要的问题便是,我们要信奉哪本圣经,以及为什么。如果任何人声称超自然的启示比起民事法来得重要,那么国家便会出现混乱,霍布斯强烈希望避免这种情况。 因此霍布斯在开头便声明,我们并无法确定某个人的话是否为上帝的启示。
当上帝对人传谕时,要不是直接传示,便是通过另一个曾经直接听过他谕旨的人转达。上帝怎样直接对人传谕,听到过传示的人是完全能理解的;但另一人能怎样理解这一点则纵使不是不可能知道,也是很难知道的。如果一个人向我声称上帝以超自然的方式直接向他传了谕,而我又感到怀疑,我就很难看出他能提出什么论据来让我不得不相信。诚然,这人如果是我的主权者,他便可以强制我服从,使我不用行动或言辞表示我不相信他的话,但却不能让我不按理性驱使我的方式去思想。要是一个没有这种权力管辖我的人那样声言的话,他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强使我相信或服从。
这是好事,但如果过于热切追求,会导致圣经被全盘拒斥。 因此,霍布斯认为我们需要一种检验方式:真正的检验是在研究圣经的篇章之上:
这样就显然可以看出,唯有传布上帝已经确立的教义和显示可以立即实现的奇迹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圣经上让人承认一个真先知——也就是承认直接的神启的标志,任何一项单独说来都不足以使另外一个人不得不尊重他所说的话。
圣经自从我们的救主以后就代替了,而且充分地补偿了一切其他预言的短缺。通过明智而渊博的解释,再加上精心的推理,我们对上帝和人类的义务的知识所必需的一切法则和诫条都很容易从圣经中推论出来,而无须神灵附体或超自然的神感。我讨论地上的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利,以及基督教臣民对其主权者的义务时,则正是要从《圣经》中去寻找原理。
“奇迹既然已经绝迹”,这意味圣经是唯一可以被信赖的。霍布斯接着讨论了圣经当中不同教派都接受的各个篇章还有那些不同教派之间争论不休的议题,还有圣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获致其权威性。霍布斯认为,没有人能知道这是否为神的话语,这点是很清楚的(虽然所有基督徒都相信它),唯有那些上帝以超自然方式启示的人能够明白。因此,真正的问题是:以圣经经文做为法律有什么的正当性?毫无疑问,霍布斯的结论是,这是没有办法被确定的,因此政府仍应该采用民法作为法律依据。
因之,一个人如果没有得到上帝的超自然启示,说明这是他的律法,也没有以这种方式说明公布这种法律的人是他差遣来的,那么除了根据其所发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那种人的权威以外,他就没有义务服从。也就是说,除开根据国家赋托给主权者(唯一具有立法权的人)身上的权威以外,根据任何其他权威他都没有义务要服从。
他讨论了十诫,并问道: “这两块法板的法律约束力究竟是谁赋与的。无疑,它们是由上帝亲自制定为法律的。但法律除开对于承认其为主权者的行为的人以外,并没有约束力,而且也不成其为法律。以色列人既不得走近西乃山听上帝对摩西传谕,那么他们又为什么必须服从摩西提交给他们的这一切法律呢?其中有些的确是自然法,如第二法板便整个全是,所以这些法就应当认为是不但适用于以色列人、而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的神律。并得出结论,“”制定宗教法典之权,也就是将《圣经》规定为法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最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人已经是世俗主权者而同时又皈依了基督教,他在教会中的职分是什么。答案是主权者都称为万民之牧(教士);因为任何臣民除开得到他们的允许和批准以外,都不能合法地向百姓宣教。在第三部分中有相当大的篇幅都在探讨圣经。然而,一旦接受了霍布斯的最初论证(即没有人能够知道其他人所接受的启示),根据他的逻辑,他的结论也必须要被接受。(宗教权力从属于民政府)。对于圣经的详尽讨论对于该时代应该是相当有必要的。世俗政府拥有最高主权如霍布斯所见是相当必要的,因为内战中许多教派起而骚动,霍布斯用了相当多的篇幅,目标是要击退罗马教皇的挑战。
『叁』 《利维坦》内容简介
《利维坦》内容简介
《利维坦》是由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创作的一本书,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作品简介: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了他以怪兽Leviathan命名的著作----《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传说,在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上帝啊,我们太弱小了。请你再创造一个英雄吧,让他保护我们”。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吃你们”。后来人们为了抵御各种外来的风险,自己创造了一个利维坦,创造了一个能让他们有归属感的庞然大物----政府,但政府这个利维坦(Leviathan)有双面的性格。它由人组成,也由人来运作,因此也就具有了人性的那种半神半兽的品质,它在保护人的同时,又在吃人。所以,就有了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一说。
内容简介:
论人
霍布斯以讨论人性作为本书的首部分。他将一个人类描述为一种不断变动的事物,他试图通过实例来指出人类的一切都可以用唯物的方式呈现,也就是说,无需诉诸一外在于人类心灵、非物质的灵魂或是能力。 霍布斯接着将这种术语定义清楚。 善和恶不过是用来形容一个人的喜好和欲望的术语,而这些喜好和欲望也只是喜好接近或远离某对象的心中倾向。 他指出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神学,经院哲学,之所以兴盛发展是建立将许多日常用语混淆在一块,像是“无形的物质”一词,这对于霍布斯而言就是一种词语上的矛盾。
霍布斯在描述人类心理时,完全没有提及“至善”(Summum Bonum),这是过去的权威主张。不仅是在概念的“至善”是多余的,并且从人类欲望的多变性来看,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物。因此,任何政治共同体若希望提供其成员最大的利益,将会被这种目标所分裂,因为没有人可以决定什么是最大的利益。 其结果将是内战。
然而,霍布斯指出有“至恶”(summum malum),即最大邪恶的存在。此即对暴力死亡的恐惧。 一个政治共同体可以建立在此种恐惧上。
既然没有“至善”,自然状态下的人就不会组成一个最寻求最大公共利益的政治团体。但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外,则是一个无政府的状态。 有鉴于人类本性与欲望的多变性,以及对稀缺资源的需要以满足这些欲望,自然状态,如霍布斯所称这个无政府主义的情况,必然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亦即所有人之间的战争。即使两个人不争斗,也不能保证一人不会因为其财产或是某种受屈的荣誉感试图杀死另一人,所以他们必须不断地对彼此抱持戒心。甚至抢先攻击自己的邻居,也是非常合理的。
" 因此,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
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因此,如何避免自然状态变成了政治思考的核心。这种思考往往与自然法思想密切相关,但霍布斯认为这不应该称作“法”,因为没有人可以有能力加以实行。人类理性最关注的便是寻求和平,但当和平无法达成时便会思考如何以战争取得最大利益。 霍布斯明白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正义的存在,每个人对于任何事物都能够声称自己具有所有权。 自然法的第二守则即是,任何人都应该放弃主张拥有一切事物,当其他人也愿意如此做的时候,借此远离自然状态,并且建立一个有权统治这些事务的共和国。霍布斯总结第一部分,指出能够落实上述两条的另外17条自然法原则,并且回答一个主权国家当人民不同意其存在时,这个主权代表了什么意义。
论国家
第二部的开头便论述一个国家存在的目的:"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正像第八章中所说明的,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在所有人都同意以下方式所成立的:“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主权有12个主要权利:
由于他们订立了信约,这便意味着他们不再受任何与此相反的旧信约的约束了。这样说来,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因此而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信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
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与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
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
由于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个臣民便都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
根据以上所说的道理看来,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
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之,主权者便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
主权还包括以下的全部权力,即订立规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
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
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内的权利。
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
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誉刑之权。
必须有荣衔法规,并且还要有一个公开的尺度来衡量对国家有功或者有才能为国立功的人的身价;此外还必须有某一些握有武力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
霍布斯明确反对的权力分离的想法,像是以后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第6部分可能是过去比较没有重视的部份,他主张媒体审查并且反对言论自由,只要这对于主权的统治有所危害。“管辖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世代生育的方式,另一种是由征服而取得的。”162 前者叫做宗法的管辖权,后者叫做专制管辖权。
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类型有三个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
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统治权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则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入,便是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权进入,因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因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
而且就只有这三种:
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因为主权必然是不归一个人握有,就要由许多人握有,或全体握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其他的政体名称,如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等。但这些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是同一类政府形式遭人憎恶时的名称。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但我认为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这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便认为它是某种政府,而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又认为它是另一种政府。
在实际的考量之下,君主制是最好的:
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别。如果把君主政体和另外两种政体加以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第一,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或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说来,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2]
继承
继承权永远与主权密切相关。民主和贵族的继承制较为简单,君主制则相对困难: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发生在君主政府之中,这种困难所以产生是因为初看起来谁将指定继位者不明确,有许多时候他所指定的继位者是谁也不明确。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运用的推理都比每一个人一般惯于运用的更严格。
因为在一般人都没有仔细思考。 然而,继承绝对是君主的天赋权力:
关于具有主权的君主的继承者由谁指定的问题,写的真的很烂,(因为选任的国王和王侯并不具有主权的所有权,而只具有使用权),我们要考虑的情形是:要不是在位的国王有权规定继承问题,便是这种权利又重新归于散乱无纪的群众之中。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具有主权所有权的人死去之后根本没有给群众留下任何主权者,也就是没有给他们留下任何大家应统一在他身上,因而能做出任何统一行动的代表者,于是他们便不能选举任何新君主;这样一来每一个人便都有平等的权利臣服于他认为最能保护他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还会用自己的武器来保卫自己,那样就是回到混乱状态当中去,回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当中去,和当初建立君主国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君主国一旦按约建立,就永远将继承者的问题交给在位的国王根据其判断与意志处理了。
但是由谁任命君王则不总是确定的:答案是:
有时还会发生在位之王指定继承其权力的人是谁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根据他明确的语言和遗嘱决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充分的默认表示来决定。
这意味着:
当他在世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明确的话语或遗嘱来宣布,如罗马最初的几位皇帝宣布其继承人的情形就是这样。
要注意的是,这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因为继承人一词本身并不意味着传位者的子女或近亲,而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布的应继承他的地位的任何人。因此,如果一个国王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地宣布某某人将成为其继承人,那么这人在前任国王死后马上就具有当国王的权利。
然而,实际上这代表了:
但在没有遗嘱或明确的话语的地方,就要遵从代表意志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种就是习惯。因此,在习惯规定绝对应由最近的亲属继位的地方,最近的亲属便有继位的权利。因为在位之王不愿如此的话,他在世时是很容易宣布这一点的。
所以在现实中我们首先会挑选长子。
宗教
在“利维坦”,霍布斯明确指出,主权有权干预宗教信仰与教条,而且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他是自起争端。霍布斯提出了他自己的宗教理论,但指出他会顺从主权的意志(当主权被重新建立,再次提醒读者:“利维坦”是在内战期间所写),无论主权的理论是否合理。塔克认为,它标志着霍布斯是宗教战争后共和国的宗教政策的支持者。
税制
霍布斯也探究了主权征税的问题,不过他的经济理论并不如政治理论受到重视。 霍布斯相信正确的平等也包括了征税的平等。税制的平等并不基于财富的平等,而是根据他对于国家法律的维护与维持所尽的心力。 霍布斯也支持国家应该要帮助那些无法自力更生的人,这便从国家的税收里支出。
作者简介:
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国人,他是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对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等。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作品思想
“利维坦”指一种威力无比的海兽,霍布斯以此比喻君主专制政体的国家。该书主要论述作者的国家起源学说和社会政治思想。他认为自我保存和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但在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中不能够实现。人们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便订立契约,国家由此产生。他主张君主专制制度,强调王权高于教权。此外,还阐述了他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学说,揭露了经院哲学和宗教迷信的危害。
霍布斯认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因此人类的自然状态就叫做享有充分的自然权利的状态。“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世界再没有比这现象更足以表达才智的平等分配。由于人们能力的平等,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人们就设法控制或征服他人,相互疑惧,彼此争斗其次.人天生是恶的,不断发生争执。霍布斯说:“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由于这些争执。便引起相互间漫无止境的掠夺,乃至于血腥屠杀,所谓“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名言就是这样引申出来的。他的结论是:人的自然状态就是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中,没有什么是不公道的。因为当时没有公共的权力,没有法律就没有公道。虽然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平等的、绝对自由的,但这无疑是一个苦难的自然状态。当然,霍布斯并不相信这种自然状态曾经真的普遍存在过,他只是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推导。
霍布斯强调,为使人类不致在互相残杀中被消灭,“必须寻找和平和遵守和平”。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法,它用来限制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霍布斯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其自然法的中心点是“自我保存”的个人主义。霍布斯的主要目的是论述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的,也就是如何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的,为此,他提出了十四条自然法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永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则是人们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
在自然状态下虽有自然法起调整作用,但人类要摆脱人与人的敌对状况,必须寻求能使大家畏惧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社会契约是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于是,人们就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统治者来支配和管理,在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共的权力,避免无穷的争斗,根据这种契约便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于是就形成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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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利维坦的恋人 04
作者:犬村小六
译者:杜信彰
出版社:东立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2-2-9
页数:240
内容简介:
在初秋的朝霭中,当带著由纪书信的岩佐木启程离开调布新町之时。涩泽美歌子所率领的4000名姬路军,正式卯上总数多达14000人,在门司严阵以待的日向大军。年仅20岁便继任日向殖民地市长一职的岩切雨俊,是一名花了短短4年便完成统一九州地区大业的万能型特级特进种。日向军倚仗压倒性的战力差距及战事监察官.铁斋庵一舟之策略,攻陷古城山门司要塞取得优势。相对负责指挥姬路军作战的人物则是别名「万里眼」的最高司令官.白谷三座。此外,武及舜的身影也出现在精锐白狼军团之中──幻想及颓废的战记,舞台移往关门海峡!
『伍』 47利维坦的作者是谁
《利维坦》(Leviathan)是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的一本著作,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 Wealth Ecclesiastical and Civil;又译《巨灵论》)。“利维坦”原为《旧约圣经》中记载的一种怪兽,在本书中用来比喻强势的国家。该书系统阐述了国家学说,探讨了社会的结构,其中的人性论、社会契约论,以及国家的本质和作用等思想在西方产生了深远影响,是西方最著名和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陆』 话说~好多小说写比蒙的~怎么就没人写个利维坦的呢~一个陆地NB~一个水里NB~ YY无极限嘛~~
这么跟你解释:
从历史角度分析:比蒙、利维坦、席兹这三大神兽是圣经世界的三大神兽。
比蒙是一只连创造者上帝都畏惧其能力的盖世凶兽,本来上帝是创造了一对,后来见识到比蒙一日吞食一千座山峰、咆哮搅乱时空、以肉体力量粉碎一方大世界的恐怖能力之后杀死了雌兽。《以诺书》里边说到上帝又创造了一头海兽,是雌的,就是伟大的嫉妒之利维坦。旧约解经书《米大示》里面提到,比蒙为陆海空之间最为无敌的生物,只有上帝的那把比炽天使之剑还要强大的随身佩剑才能杀死它。而利维坦正是上帝创造的用来克制比蒙的另一凶兽。在审判日之际比蒙和利维坦将会大战,最后同归于尽,与席兹一起成为人类中圣洁者的食物。
所以说,在审美观点上,比蒙是一只背负着杀身之仇、夺妻之恨,沦陷在宿命的漩涡中却不得不背负起弑神的责任的悲情式反英雄角色。利维坦名列七宗罪之嫉妒,名声本来就不太好,况且也是对抗比蒙却不能逃避灭绝宿命的反派式悲剧炮灰,席兹名气太小排除,所以三圣兽里面比蒙名气大也是可以理解的。
从娱乐角度分析:在《魔法门》中,比蒙一直都是兽系的主力打手,而利维坦不知何故一直没有加入《魔法门》的兵种名单。鉴于《魔法门》系列对中国现代玄幻小说的巨大影响(龙枪骑士、石像鬼、元素魔法师、精灵等等),比蒙被大众所青睐也就不足为奇了
附注:利维坦这个东西受众面毕竟小,关于水生的巨兽一般的中国读者一般都只会想起玄武、螣蛇、青蛟、赑屃、九头蛇、海龙、娜迦、巨型章鱼、大王乌贼等等,有本书跟你的世界观类似,写字板大神的《比蒙传奇》,讲的是比蒙和娜迦这兽族两大皇族(其实娜迦给利维坦提鞋都不配……)结合的后代在大陆历练的故事,无聊的时候可以看看,YY爽文
『柒』 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利维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开创者,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出身于一个乡村牧师家庭,自幼聪颖,熟读古典著作,深受当时英国一些抱有自由主义思想名流的影响。由贵族的家庭教师而进入上层社会,曾任培根的秘书。他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著有《论公民》、《论物体》、《论人》、《利维坦》等。
“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巨大的海兽,力大无穷。霍布斯以此来为自己的著作命名,表示他主张国家应该拥有强大的权力。他在书中一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势力,主张在司法上人人平等;但是,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小资产阶级和平民的民主倾向,主张建立极端的君主专制。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作者从人类的自然属性,包括人的感觉、人的想象、人的语言以及人的激情等方面进行论述。作者认为,人类产生的所有概念都是首先从感官上产生的,外界的事物给予人的感官以直接或间接的压力;人类所能够想象到东西是因为我们的感官首先曾经感受到过这些东西,所以我们不会对未曾感知过的东西产生思想;语言是人类文化传播的载体,没有语言,人类社会就不会有国家、社会和契约的存在;人类能够通过推理探询一个新的结论,这是人类优于动物的地方;人的激情包括欲望、爱好、爱情、憎恨、快乐和悲伤等等,造成人类智慧差异的原因在于激情;人类的知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另一种是关于推理的知识,如学识;人的权势普遍说来就是一个取得某种利益的手段,而人的价值或身份取决于别人的需要和评价;统治者首先使人民头脑中有一种信念,他们的宗教信条是神的指令,这样人民就更容易接受他们制定的法律;人性会导致人们彼此相互竞争和猜疑,使人们离异甚至相互侵犯摧毁,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使得任何事情都不会是不公道的;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它能够保证每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所谓自由,就是外界不妨碍人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他将所有的自然法归结为一条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第二部分,霍布斯又从人性出发,认为应该建立一种能够保护人们安全的共同权力,即将大家所有的权力授予一个集体。对于某一个人而言,他的权力给予了这个集体,同时其他人的权力也给予了这个集体,那么这个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称为国家,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作者接着谈到,对于已经交出自己那一部分权力的人,就必须受到信约的束缚,也必须承认主权者的行为与裁决。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它是一国存在的标志。根据主权所有者的不同,作者将国家分成三种形式:即君主国、民主国、贵族国。主权不因国家的不同而改变,而且国家主权是无限的,不论是谁,如果认为主权过大,就要使它变小。霍布斯用大量的篇幅叙述了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指出法律是根据社会契约由有权统治的人向应该服从他的人所发布的命令。他还阐发了其独到的刑法思想。关于犯罪的概念,他认为凡是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言论与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遵守,这就是恶,这种恶也就构成犯罪。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最后,霍布斯论述了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和黑暗的国家。在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世俗主权者是最高的统治者,全部臣民都由他管辖,所有教士的职权来自于世俗的君主,仰仗世俗主权者的保护。因此,臣民没有义务服从于基督的使者!黑暗的王国是骗子的联盟,为了取得统治人民的权力,他们总是误导人民。
霍布斯是继马基雅维里之后西方近代最伟大的资产阶级政治学家。《利维坦》一书是西方政治学说史上一部划时代的著作,该书的政治思想对以后洛克等一大批资产阶级政治学家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在该书中,作者一方面论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一方面又极力地为这种专制统治的合法性进行辩护。霍布斯的社会政治理论具有极大的启蒙意义,他采用人性论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发展,突破了天主教君权神授的观点,对于近代反对宗教、倡导理性的启蒙运动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利维坦》一书所阐述的许多观点与西方传统的政治思想是相反的,因而遭到了许多人的驳斥。然而,由于该书冷静地展现了人性本质及其行为,对政府问题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因而,300多年后的今天此书仍是政治学家的首选必读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