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网游小说 » 大数据网络小说版权保护

大数据网络小说版权保护

发布时间: 2022-08-23 05:52:38

㈠ 如何保护版权

在数字作品流传和交流过程中,经常出现版权所属不清的现象。比如数码图片存在复制容易、原件与备份很难识别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一张数码图片发到网上被广泛转载后,如果产生版权纠纷,很难判断到底谁是图片的原作者,甚至图片被恶意更改后,很难确定原图片到底是什么样。 如今,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字化作品因权属侵害而引发的纠纷已呈愈演愈烈之势。 如何保护这些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著作权,已成为人们的共同心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作品产生即拥有著作权,只要是作品(不论是传统印刷品,还是数字化方式),就一定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作品只要完成作者就享有当然的著作权。因此,作者要在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中保护自己,最好的就是保留自己是原始和唯一作者的证据。 如何保留证据?面对数字作品容易被无痕篡改,证据效力低且举证困难的问题广大著作权人又该怎么办? 为了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在国内著名法官、学者和版权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国家授时中心和联合信任共同建设的时间戳服务中心推出了时间戳版权保护服务,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有效的版权保护方法。 人们长期以来都通过公正人来对版权进行保护。在许多国家,公正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的证明,公证人是执行签署该证明文件的个人,公证只是应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进行登记,表明有这么个事件发生,但是公证人并不能为文档的内容作证,因为他们并不了解文档的全部内容,而时间戳就可以实现对电子文档内容的公证。 时间戳就像一个权威第三方电子公证员,时间戳为所有电子文档及随后发生的任何修改提供实时的证明。时间戳可以让著作权人轻松证明自己在什么时间拥有一个什么样的作品,在出现版权纠时,解决了著作权人取证困难的问题。 时间戳是不可能被伪造的。一个时间戳可以百分之百地持续保证您编制的电子文档的所有内容与原创的一致性。因此相比之下,纸质的公证及所需费用就成了一种过时的公证方式。 如何使用时间戳 立即注册

㈡ 关于大数据时代这本书

<大数据时代>
页数 270
你的PDF具体全不全,请参照一下目录校验:

目录如下:
推荐序一 拥抱“大数据时代”
宽带资本董事长 田溯宁
推荐序二 实实在在大数据
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参与者,知名IT 评论人
译者序在路上·晃晃悠悠
电子科技大学教授,互联网科学中心主任
引言一场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
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
大数据,变革公共卫生
大数据,变革商业
大数据,变革思维
大数据,开启重大的时代转型
预测,大数据的核心
大数据,大挑战

第一部分 大数据时代的思维变革
第1章 更多:不是随机样本,而是全体数据
当数据处理技术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时,在大数据时代进行抽样分析就像在汽车时代骑马一样。一切都改变了,我们需要的是所有的数据,“样本= 总体”。
让数据“发声”
小数据时代的随机采样,最少的数据获得最多的信息
全数据模式,样本=总体

第2章 更杂:不是精确性,而是混杂性
执迷于精确性是信息缺乏时代和模拟时代的产物。只有5% 的数据是有框架且能适用于传统数据库的。如果不接受混乱,剩下95% 的非框架数据都无法被利用,只有接受不精确性,我们才能打开一扇从未涉足的世界的窗户。
允许不精确
大数据的简单算法比小数据的复杂算法更有效
纷繁的数据越多越好
混杂性,不是竭力避免,而是标准途径
新的数据库设计的诞生

第3章 更好: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
知道“是什么”就够了,没必要知道“为什么”。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不必非得知道现象背后的原因,而是要让数据自己“发声”。
关联物,预测的关键
“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
改变,从操作方式开始
大数据,改变人类探索世界的方法

第二部分 大数据时代的商业变革
第4章 数据化:一切皆可“量化”
大数据发展的核心动力来源于人类测量、记录和分析世界的渴望。信息技术变革随处可见,但是如今信息技术变革的重点在“T”(技术)上,而不是在“I”(信息)上。现在,我们是时候把聚关灯打向“I”,开始关注信息本身了。
数据,从最不可能的地方提取出来
数据化,不是数字化
量化一切,数据化的核心
当文字变成数据
当方位变成数据
当沟通成为数据
一切事物的数据化

第5章 价值:“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数据创新
数据就像一个神奇的钻石矿,当它的首要价值被发掘后仍能不断给予。它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绝大部分都隐藏在表面之下。
数据创新1:数据的再利用
数据创新2:重组数据
数据创新3:可扩展数据
数据创新4:数据的折旧值
数据创新5:数据废气
数据创新6:开放数据
给数据估值

第6章 角色定位:数据、技术与思维的三足鼎立
微软以1.1 亿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大数据公司Farecast,而两年后谷歌则以7 亿美元的价格购买了给Farecast 提供数据的ITA Software 公司。如今,我们正处在大数据时代的早期,思维和技术是最有价值的,但是最终大部分的价值还是必须从数据本身来挖掘。
大数据价值链的3大构成
大数据掌控公司
大数据技术公司
大数据思维公司和个人
全新的数据中间商
专家的消亡与数据科学家的崛起
大数据,决定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部分 大数据时代的管理变革
第7章 风险:让数据主宰一切的隐忧
我们时刻都暴露在“第三只眼”之下:亚马逊监视着我们的购物习惯,谷歌着监视我们的网页浏览习惯,而微博似乎什么都知道,不仅窃听到了我们心中的“TA”,还有我们的社交关系网。
无处不在的“第三只眼”
我们的隐私被二次利用了
预测与惩罚,不是因为所做,而是因为“将做”
数据独裁
挣脱大数据的困境

第8章 掌控:责任与自由并举的信息管理
当世界开始迈向大数据时代时,社会也将经历类似的地壳运动。在改变人类基本的生活与思考方式的同时,大数据早已在推动人类信息管理准则的重新定位。然而,不同于印刷革命,我们没有几个世纪的时间去适应,我们也许只有几年时间。
管理变革1:个人隐私保护,从个人许可到让数据使用者承担责任
管理变革2:个人动因VS预测分析
管理变革3:击碎黑盒子,大数据程序员的崛起
管理变革4:反数据垄断大亨
结语 正在发生的未来
大数据并不是一个充斥着算法和机器的冰冷世界,人类的作用依然无法被完全替代。大数据为我们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只是参考答案,帮助是暂时的,而更好的方法和答案还在不久的未来。

㈢ 如何利用大数据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大数据主要应用到以下几个方面:商标、专利、版权的基础检索;专利撰写;知识产权数据分析与竞争分析等;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和金融等方面的应用。
在商标、专利、版权的检索过程中,知识产权申请总量和申请过程产生的海量数据资源,为大数据在知识产权检索应用上提供庞大的数据基础,同时随着知识产权基础申请井喷式的增长,传统依靠人工方式检索知识产权相似性的难度越来越大,工作强度也越来越大,大数据人工智能可以做到类机械性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数据清洗和数据比对,并逐步完成机器学习和提升的功能。

㈣ 网络小说被拍成影视剧为什么都称作IP

导语:如果你还没听说过【IP】,你out了。随便走进一家咖啡馆,总会看见几个人聊【IP】。被网友黑成渣的《盗墓笔记》就是一个巨大的【IP】,刚刚结束的上海电影节,也达成了很多巨大的巨大的【IP】,那么问题来了。【IP】到底是什么鬼呢?

英语世界中的“IP”仅指“IP地址”

30多年来,无论写了啥说了啥,只要公开发表,都会被无限盗版,以至于本人所有的文章都能在各种期刊网和学术搜索平台上寻到踪影。曾向律师朋友求助想要讨回公道,答曰,可以帮你打赢官司,但赢回来的钱却不够咱俩一顿酒钱。由于中国没有惩罚性赔偿,这种知识产权官司,即使能够打赢,也不够覆盖打官司所付出的机会成本,这无疑是在法律层面上鼓励侵权和盗版。

可是,就是在这样一个知识产权屡遭侵犯的大环境中,无数对“知识产权”不甚了了甚至连26个英文字母都念不标准的人却在言必谈IP。

在英语世界,如果提到IP,人们首先想到的只能是“IP地址”。只有特别指出,对方才能明白你说的是“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可是,这样一个连外国人都不用的简写概念最近却在中国火烧火燎,炙手可热,大有燎原之势。为此,我曾立帖为证,断言这一热词要不了多久便会被人唾弃,就像“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一样,而且将会有无数热钱被忽悠得栽在这个热词上,因为并非所有的“知识财产”都有可被开发成电影项目的潜质:无论什么故事,若要在大银幕上呈现,它必须“可拍摄”(能转化为电影视觉语言),“可融资”(有人愿意砸钱投拍),“可营销”(具有足够的卖点说服投资人砸钱),“可观赏”(影院愿意排片,观众愿意买票)。这几个要素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缺一不可。

之所以强调“知识财产”而非大家通常理解和言说的“知识产权”,是因为那些奢谈IP的人根本就不知道,他们口中像口水一样流出的“IP”这两个洋字码实际的所指仅仅是“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而已,是一个指称“心智创造”(creations of the mind)的法律术语,包括音乐、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发现与发明,以及一切倾注了作者心智的语词、短语、符号和设计等被法律赋予独享权利的“知识财产”。这种“独享权利”才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知识产权”,英文简称是“IP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常见的IPR有版权、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以及对商标、商业外观、商业包装、商业配方和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的法律权利。正是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才使得那些“心智创造”成为“无形资产”。

与其叫“知识产权” 不如叫“文学潜在财产”

由此可见,那些对“IP”趋之若鹜、垂涎欲滴的国人口中喷出的所谓“IP”其实只不过是诸多“IPR”(他们落了一个R)中可以被改编为电影的“文学财产”而已。所以,与其奢谈语焉不详、大而无当、言不及义的“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不如遵循世界电影产业惯例直称“文学财产”(literary property)或“潜在财产”(underlying property)。

好莱坞对“文学财产”的定义非常简洁明了:可以改编为电影的文学作品;而“潜在财产”的所指则更为宽泛,包含了文学作品之外的可以开发成电影项目的其他作品,如图书、戏剧、故事大纲、故事梗概和原创剧本等。本人在拙著《号脉电影》中曾总结过好莱坞电影产生的三个源头:一是好莱坞之外的素材,如小说、戏剧、新闻报道或报告文学,甚至流行歌曲或电子游戏等。这便是目前在中国炙手可热而在好莱坞早已成为行业事实的所谓“IP”。二是制片人、导演、演员或制片厂经理人想象中的一个故事创意,指派作家将其开发为电影剧本。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历经很多步骤:故事大纲、处理台本、初稿、改写、润色、定稿。这就是好莱坞按步论酬的“步骤交易”,整个交易过程悉由制片人掌控,编剧仅是雇佣枪手而已,把各方面的想法经他之手形成文字,其创造性劳动被沦为一种雇佣式劳务,从本质上而言与代写情书或代写状纸无异。第三个故事来源则是终年挣扎在好莱坞外围的庞大的原创编剧大军。美国作家协会剧本登记服务处平均每年记录在案的剧本多达35万多个,这还仅仅是记录在案的数字。在全美国,每年出笼的剧本数以百万计,而真正能称为上品者却寥寥无几。因此,从1990年代开始,好莱坞的剧本开发成本便攀升到每年5亿多美元,而且一直居高不下,其中有四分之三都付给了作家去“选定”或改写一些永远不可能投拍的影片。

所谓“选定”,在好莱坞的语境中,是指作家和制片人或制片公司之间经谈判而签定的书面协议书。根据选定协议书,制片方付给某一文学财产(剧本)的所有人(作家)一定的选定费以取得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开发或出售该文学产权的权利。选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投拍剧本的规定期限、资金到位的规定期限,最后购买剧本的规定期限或者延长选定期的条款以及费用。选定期过后,制片方若无进一步行动,剧本的选定权以及相关权利将会自行失效,重新归原作者所有。选定协议通常是文学财产被开发成影片的第一步,也是作家出卖自己剧本的第一笔收入。这便是目前中国的“挨劈”爱好者们所谓的“囤积IP”了。

这些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原创剧本在好莱坞业内有一个不太好听却直奔金钱主题的专门称谓,叫“投机剧本”。正是这种被视为“投机生意”的原创剧本构成了好莱坞剧本贸易的主体。好的原创剧本很有可能通过好的经纪人之手炒作成为一项“热门财产”,使得作者的获益远远超过那些被指派的命题作文。因为好莱坞的制片大亨们都心知肚明:剧本永远是电影的灵魂,只不过早期的制片厂制度将编剧的作用屏蔽在人们的视听和认知之外。在制片厂制度统领着好莱坞电影制作的半个多世纪,编剧本身便是制片厂的合同财产,唯制片老板马首是瞻,毫无创作自主权。随着大片时代的来临,好莱坞制片厂制度解体,其外围才涌现出一批企望靠剧本投机来登堂入室的自由创作大军。

无论源头如何,电影的灵魂和根本还是剧本和内容本身。其他的一切都是为这一故事核心服务的。因为观众不会为IP买单,而只会被故事打动。

㈤ 抄袭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目前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

㈥ 大数据背后,网络文学丰而不富

大数据背后,网络文学丰而不富

探讨70亿元产值规模背后的内容、受众与管理

截至2014年底,一共已有114部网络小说被购买影视版权,成为热门IP,网络文学迎来了大好时机,但目前连“什么是网络文学”都并未形成统一定义,这种繁荣背后的诸多问题也值得探讨。

网络文学越来越成为文化产业中的焦点。截至2014年底,一共有114部网络小说被购买影视版权,有90部计划被拍成电视剧,24部被拍成电影。据市场第三方统计,到2015年网络文学的产值规模能够达到70亿元。

这样一片大好的数据背后,是否意味着我国网络文学的发展已然成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网络文学”,就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比如诞生于弄堂网文学板块的金宇澄长篇小说《繁花》是否算作网络文学?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副教授黄平告诉早报记者:“会在定义上产生分歧,也说明了我国网络文学发展还不成熟。”

9月24日至25日,“首届中国网络文学论坛”在上海举行,对网络文学的内容、读者到管理状况展开了一一探讨。

内容:参差不齐并以类型化小说为主

在会上,“内容良莠不齐”成为与会者口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字眼。阅文集团CEO吴文辉认为网络文学已进入了繁荣发展阶段,但他坦言也出现了作品数量多、精品少、抄袭模仿等屡禁不止的问题。

上海作协副主席、上海网络作协会长陈村表示,网络文学一开始被质疑、被视为“垃圾”,但在当下成为作者以数十万计、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文学形态。从1999年榕树下网站第一次颁奖算起,网络文学成为重要的文化现象仅仅花了十多年时间。

“网络文学向来不缺内容,但泥沙俱下,许多作品题材雷同、情节拖沓、文字累赘甚至涉及暴力色情,而堪称优质的作品和具有创作潜能的作者往往被湮没。”在陈村看来,这是制约网络文学产业越做越强的关键所在。同时,陈村表示当前网络文学以类型化小说为盛,较为单一,“但我们期待的更加个人化的风格尚未出现。”

黄平则向早报记者表示网络文学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内容模式化、同质化严重”。同时,他认为网络作家有一种身份焦虑,他们急于在文学体系中找到合法性。

受众:缺少针对读者群体的研究

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2.85个亿,占网民总体的42.6%,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49亿,占网民总数42%。在江苏作协党组成员汪政看来,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并不一样,尤其要加强对网络文学读者(用户)的研究:“他为何点击、为何欣赏、为何乐于做粉丝?”

黄平也表示:“今天网络文学研究的关键不在文学本身,而在于它面对的读者群 。”黄平告诉早报记者,从受众层面分析,和网络文学并列的应该是美剧或好莱坞电影。他分析,如今网络文学读者群呈现“高度青年化”特征,因为青年群体能在其中得到宣泄。“比如‘霸道总裁’系列,在传统文学中是找不到的。”黄平认为若要有所倡导,就要注意把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和青年一代的想法贯穿起来。

“现在我们对网络文学读者群体的研究比较少。”在黄平看来,以往纯文学中的“作家、作品研究”未必是研究网络文学的最好办法,但研究机构里针对读者的研究方法又尚未成熟。

管理:规范发展是根本目的

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科研机构统计,目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达到3387亿元的产值规模,以网络文学为代表的网络出版物也已成为数字出版发展的主力军。“在数据背后,网络文学到底是不是一个强大的产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网络出版监管处副处长程晓龙认为,目前我国网络文学“大而不强,丰而不富,多而不优,快而不稳”。

程晓龙比喻,不少网络文学企业还挣扎在生死线上,不少作家还徘徊在温饱线上,不少作品还游走在存亡线上。他说:“当我们审视网络文学发展的时候,还必须谈论规则的问题、管理的问题。”

会后程晓龙接受早报记者采访。对于网络文学管理,他认为首先要研究网络文学的发展规律,“网民写作大多出于对文学的热爱。在网络文学发展的十多年中,我们没有认真地审视过网络文学的发展是否合理、有序。”

“有的网络文学作品过于迎合读者口味,写一些感官刺激很强的文章。这跟商业模式有极大关系。因为网络文学很大程度上是边创作、边传播、边消费,为了不断地留住人气,个别作者就会想尽各种办法。”

“网络文学正在迎来它最好的发展时机,中央对包括网络文学在内的网络文艺非常重视。”程晓龙告诉早报记者,“对网络文学来说,只有建设和管理并举,网络文学才能健康、持续并繁荣发展。”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大数据背后,网络文学丰而不富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㈦ 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边界模糊
在当前对个人隐私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首先表现出来的问题就是法律边界模糊,个人隐私相关的法律界限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这就使得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盲目性,很难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急需保护的个人隐私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对于一些价值不高,不需要进行法律保护的信息,占用了大量的法律资源,使得法律成本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在法律规定模糊性的情况下,使得侵害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无法确定,许多企业利用这一漏洞,对个人隐私进行肆意侵犯。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的保护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在虚拟技术当中,企业可以采用一种十分隐蔽的方式,轻易的获取用户的个人隐私,很容易出现用户隐私泄露的情况,无法开展更为有效的个人隐私保护。
(二)缺乏专门立法体系
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缺乏专门的立法体系,这就使得在个人隐私保护领域当中,很难为公民的隐私保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各项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在我国目前的根本大法当中,仅仅在公民人格权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条例,但是对于人格权来说,其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复杂,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的特殊属性,使得其无法归属到《宪法》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当中,这就使得在对个人隐私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很难有效的落实。与此同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尽管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有着一定的体现,同时也标明了个人隐私侵权行为的入罪标准,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在民事赔偿方面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很难为其提供相应的民事赔偿。
(三)监管机关职责不明确
从监督机关的职责来看,目前的法律体系当中并没有进行向下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开展信息监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况。在缺乏立法指导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的过程中,职能划分存在混乱,行政监管部门无法对个人隐私进行有效的保护。从当前的《征信管理条例》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来看,行政机关中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很多,包括工信部、质检总局、人民银行以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等,但是针对不同部门的职能来说,相关立法工作中缺乏明确的分配与管理,这就使得个人隐私保护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情况,使得行政资源出现了明显的浪费。由于监管机关职责划分并不明确,在出现侵权案件以后,在进行依法追责的时候,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使得个人隐私保护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四)救济机制未完善
在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当中,尽管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是很难传递的制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在出现侵权轻微以后,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得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首先来看,在举证方面存在明显的困难,从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公民为了表明个人隐私被侵犯,需要寻求相应的证据。但是在当前的大数据技术背景之下,个人隐私的泄露以及侵权情况更为方便,甚至会在悄无声息的情况下产生,这就使得用户很难获得泄露源头的相关证据,维权行为也就无法进行。除此之外,诉讼成本十分高昂,在出现个人隐私权被侵犯以后,更多的是采用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这种方式的周期很长,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受害者在整个诉讼期间,既要克服证据方面的困难,又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以及金钱成本。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隐私法律保护完善制度
(一)厘清权利界限
在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下,能够为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巨大效益,但是其所产生的一些危害同样存在,特别是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受到大数据技术的影响,信息主体在高速率的数据处理技术时,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这就要求在进行个人隐私立法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个人隐私权利的边界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更好的规范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与义务,为个人隐私的安全提供可靠保障。控制者在进行数据采集的时候,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保证个人对信息采集的目的与意义进行掌握,避免出现侵权的情况。除此之外,控制者在获取相关信息之后,必须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通过采用法律、技术等措施,对个人隐私的安全进行保护,避免出现不法侵害的情况。
(二)完善相关法律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来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文更多的出现在基本法与普通法当中,这就表明信息保护的效力相对较低。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必须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机制,通过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实现隐私保护效力的提升。在进行相关法律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信息自决的基本原则,在对个人隐私进行充分保护的基础上,提升公民对大数据技术的信任程度,从而将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与此同时,必须要对政府机构等信息收集者的行为进行重点规范,明确在信息保护中的行政执法与监管职责,为人们的个人隐私提供可靠保障。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从而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保证所出台的法律规范符合我国的国情,在个人权益保护与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实现共赢。
(三)加强监管机关行政立法权能
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落实自身的监督职能,在信息收集以及处理当中,切实发挥自身的作用。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仅仅依靠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已经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引入更多的保障机制,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大数据技术与互联网所体现出来的技术性,使得一些传统部门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面临更多的困难,只有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才能体现出专业性与权威性,从而制定更为详细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除此之外,应该强化行业领域的监管工作,通过借鉴美国的行业自律经验,将行业协会在保护个人隐私当中的作用发挥出来,更好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四)引进集体诉讼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案件当中,当大规模群体性纠纷事件产生以后,往往会采用达标人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在实现诉讼成本降低的同时,减轻法院的负担,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所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在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引进集体诉讼制度,通过借鉴泰国、美国等地区的经验,将集体诉讼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对于这一制度来说,主要指的是当事人追求的权利与诉讼目的相同,且来源一同一个法律与事实,那么就可以列入到同一个诉讼程序当中,法院在做出相应的判决以后,所有当事人皆可以此为依据,保障个人权利。在集体诉讼制度的作用下,能够弥补传统机制当中存在的范围狭隘问题,实现法庭成本的有效降低,实现了诉讼效率的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在集体诉讼的情况下,能够更好的推动社会公平,实现权力制衡,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㈧ 请问各位好友,数字版权现在都有哪些版权呢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录制权什么的,还有哪些呢

数字版权和版权一样的,版权包括数字版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㈨ 《斗罗大陆》颁布版权保护,盗版视频者不该背锅吗

盗版视频者当然要背锅,只是斗罗大陆颁布版权保护,这样做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以免被别人盗版。

热点内容
这里不只有我一个人免费阅读小说 发布:2025-09-18 15:46:21 浏览:298
免费朗读小说可翻页 发布:2025-09-18 15:29:50 浏览:943
小说霸道总裁放肆宠完整版 发布:2025-09-18 15:10:48 浏览:304
都市小说的评论 发布:2025-09-18 14:56:04 浏览:965
经典女主小说梦回大清 发布:2025-09-18 14:55:01 浏览:346
写游戏小说怪物名字 发布:2025-09-18 14:52:37 浏览:957
免费小说阅读神级军医 发布:2025-09-18 14:50:08 浏览:237
总裁小说出版 发布:2025-09-18 14:41:20 浏览:214
2020年最新网游小说 发布:2025-09-18 14:40:31 浏览:204
学生仓库屁股短篇gl小说 发布:2025-09-18 14:35:40 浏览: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