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路小說二創版權歸屬
㈠ 二創和盜版的界限在哪裡
法律分析:1、如果二創作者需要在原始作品的基礎上進行創作,需要經過原始作者的許可,否則燃皮將構成侵權。
2、但也並不是所有二創都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則屬於合理使用制度,不侵權。
3、其次另一個重要的界限則是原創和二創的利益問題,通俗來說就是如果二創不帶有商業性質,比如上面所說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有一個保護公共利益的前提,那麼二創可以認定不屬於盜版范疇。
4、但如果二創內容給創作者帶來了商業利益,那麼通常情況下就可以認定屬於盜版范疇,當然獲得原創許可的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旦段滑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模臘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㈡ 二創作品有版權嗎
法律分析:二創擁有自己創作作品的著作權,並且包括翻譯在內也是。但同時也需要原著的著作權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孝棚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激簡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巧鉛則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護。
㈢ 網路小說版權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版權歸作者個人。作者的作品與一個文學網站簽約後,這個作品就授權給了這個網站,VIP章節只有這個網站有權刊登,其它網站都是盜版。小說版權即小說著作權,是指文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㈣ 網路小說的著作權
一、網路小說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
網路著作權實行自願登記,論文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我國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的在於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二、網路小說著作權或歸屬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三、目前可以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和各省直轄市主管部門備案部門申請登記,數字作品形式的網路小說著作權歸屬也可以通過各種協會自辦的第三方登記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撐的能夠證明作品備案存證時間的機構,
四、可選擇融合和集成各種數字版權技術和權威時間戳 公證處公證郵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撐的支持的 大眾版權認證保護平台 進行網路小說著作權自主存證和首次發布智能認證,取得作品歸屬權初步證明,需要時,通過司法鑒定,增強證據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歐美國家盛行多年。
㈤ 網路小說版權歸誰
法律主觀:
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小說完成就自動有版權。小說版權即小說著作權,是指文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小說的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是指創作作品的人,小說作者可以轉讓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差蔽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虛缺州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扮悉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㈥ 二次創作,沒有版權,這個怎麼處理
《著作權法》修改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法規制與保護問題研究
摘要:近些年中我國自媒體平台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隨著類似短視頻模式的興起,給作品的二次創作提供了一定的發揮空間,這類作品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布在各類平台上。目前二次創作作品多以文字、圖像、影片以及音樂等藝術作品為基礎,經過引用、模仿、致敬、惡搞或者改編等形式進行新作品的製作過程。尤其在近兩年裡,隨著這類作品的爆發式增長過程,其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就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下,很多二次創作作品仍具有被判定為侵權的風險,另外,在實際合理使用的判斷中,闡述合理使用的適用時界定方式也不盡相同,針對這類現象,本文重點對著作權修改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法規與保護問題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著作權在新時代中相應的保護思路和方案,期望對今後的司法實踐工作提供一些理論支持。
關鍵詞:二次創作 作品 著作權 修改 保護 方案
一、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含義
1.1 二次創作作品概念
二次創作是指,針對原有的作品進行模仿、改變、引用或者拼貼的形式所形成的新作品,這種創作方式與直接復制和剽竊還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看,二次創作的過程,並非是將原作品進行佔有,多數都是進行作品片段的引用或者是對原作品中的角色進行改寫和模仿。從本身的意義上,二次創作與二度創作是不同的,雖然在形式上兩者都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過程。二度創作主要針對將音樂、戲劇或者文字等通過歌手的歌唱、演員的演繹和編劇通過對文學作品的改編等,對其進專業化的整體在加工,是一種書面符號進行立體化過程,多集中於對於對原作品的再度升華過程,轉化過程中已然存在了歌手、演員以及編劇等二度創作者的自我思考和對於原作品的理解。二度創作過程都會通過團隊運作的方式,事先取得原著作者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費用。而二次創作作品則與之是不同的,二次創作作品,一般都未取得版權方的授權,創作形式也並非是一種升華和平立面轉換,多數都集中於對原作品的混剪、拼接等行為,對原作品的形式並沒有進行改編和改變。
1.2 二次創作作品分類
目前二次創作作品的分類主要集中於圖片、文字、視頻以及音頻等四大類別,就如今網路短視頻行業而言,二次創作作品有的能夠涉及以上多種類型的作品,並將之進行混合造次創作,例如在視頻中添加圖片二次創作後又進行添加配樂而形成最終的作品。從對原作品的創作情感上,還能夠將二次創作作品分為:對原作品的喜愛的同人作品;對原作品具有諷刺意味的戲仿作品以及無明顯情感傾向的混剪作品,三者之間不存在明顯的界限,內容形式多樣交叉也十分常見,可以說以上幾種二次創作作品在如今的抖音、西瓜、嗶哩嗶哩以及多種短視頻和自媒體平台之中是相當的常見。
二、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正當性
2.1 作品可版權性分析
二次創作作品在相關的法律規律下,不能夠算是一種新的作品類型,然而要保護二次創作作品與著作權法相關的權利,就不能跳過「二次創作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一關鍵性問題。在以往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以「法定+封閉」的模式來定義作品類型,司法行政機構是不允許自行認定新作品類型的,所以法院多側重認定司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一條款進行擴大解釋的,也就是說對於作品類型的規定仍然是處於封閉模式。然而,在2021年6月1日起,我國對《著作權法》重新進行了修訂,新的《著作權法》將原有的封閉模式修改為作品類型開放模式,在新《著作權法》將以往的「類電作品」統一修改為了「視聽作品」。這一修改過程,解決了一直以來司法對於短視頻是否屬於類電作品的爭議,也使得日益暴增的短視頻作品給予了歸類。且新《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作品創作形式,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都可以視為作品類型,這就說明,不管是二次創作作品中使用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還是二次創作的圖片、音頻以及視頻等,都有成為作品的可能。
在作品特徵層面上,新的《著作權法》明確的規定了作品的定義:①作品須為人類智力成果;②作品須是能被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③作品須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成果;④具有獨創性,顯然,二次創作作品依舊是滿足以上定義。
2.2 作品獨創性分析
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不同的個性,獨創性不要求作品必須與他人作品是不同的,只要是獨立創作,即便是作品構成相似,但不是意味著抄襲他們的作品,也能夠獲得保護,另外,如何理解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在實際中並沒有統一的判定標准,只要是這種創造性不是微不足道的就滿足獨創性要求。一般認為主要是作者的智力活動,能夠體現其獨特個性和思想,都認為具有獨創性,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整體的復制或者類似簡單的機械剪輯,都認為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性思維,是具有獨創性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不是因為二次創作作品具備獨創性,就不會夠成版權侵權行為,在實際司法中構成剽竊和侵權行為還是應當以「接觸+實質性相似」來進行判斷。
三、常見的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侵權類型
3.1 侵犯原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權
二次創作作品侵犯原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權一般包含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修改權。署名權是指用戶進行二次創作中,對於先前作品的引用或者其他方式的使用過程,沒有署名原來作者,這種行為很容易會造成對原作者署名權的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當二次創作作品在正對原作品的戲仿過程中,進行諷刺和批判等行為,一部分學者認為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原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而實際中,只有在對原作品進行二次創作過程中,如對原有作者的名聲或者名譽造成損害時,才能夠判定為侵害了該權利。修改權則是當二次創作中,在原作品中篡改添加類似色情、暴力以及黑暗等成分,損害了作品原有的名聲,此時則可能會判定為損害了原作者的修改權。
3.2 侵害原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
侵害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的主要侵害類型為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改編權以及匯編權。在進行二次作品創作中,如果作品對先作品的剪輯和重組中,復制的篇幅比例過多,且沒有獨創性內容,那麼就很容易演變成直接的復制過程,侵犯了原則者的復制權。信息網傳播權則指用戶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況下,將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作品,擅自上傳到網路之中,使得第三方用戶能夠隨意的獲取該作品,其中把其他屏大所專有許可的作品進行簡單的剪輯裁剪等後上傳至網路,使得公眾能夠獲得,也是不允許的。最後的改編權和匯編權一般在學理上是指演繹權。也就是說這種改變和匯編過程,既保持了與原作品的相似性,又具備一定的獨創性,如果內有得到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情況下,很可能會構成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改編和匯編權的。
四、二次創作作品授權和合理使用判斷中存在的現實矛盾
按照上述分析,不難發現,在進行判斷二次創作作品是否存在侵權的行為,主要就是看是否獲得了原著作者及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和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行為,然而這些判斷的過程中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問題的。
4.1 授權成本高成功率低
在微博時代還沒有大范圍興起時,關於授權的問題都是由專業的媒體工作者進行作品的創作,如果出現對於二次創作的需求下,大都會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的。然而伴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快速發展,海量的手機視頻、影視、音頻、圖片、文字等APP的出現,這就使得普通人也很容易成為作品的創造者和傳播者,由於這種用戶群體的下沉,其獲取授權的能力是很弱的。就如現今最流行的抖音、快手以及西瓜視頻等,用戶基數是十分龐大的,但是大都是普通人,所以在創作中很難進行授權的獲取,同時一般也不會進行相關作品的授權,二次創作作者與原作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不對等以及相關對話問題,因而授權率十分低不說,很多普通創作者是無法承擔相應的版權使用費的。換種說法普通創作者授權成本相對很高,而侵權成本很低,畢竟很多用戶只是出於娛樂的目的進行創作的,並沒有存在針對性的以盈利為目的,這就使得很多侵權行為只是在不經意之間就發生了,而且侵權行為也變得越來越多,因此,對於這種行為及現象,這種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行為便會成為一種大眾認知,如果不及時的進行法規的調整,將不利於保持著作權法的權威和穩定。
4.2 多數作品市場影響小,合理使用界定較嚴
相對於普通大眾來講,很多的創作都是基於分享自己的觀點、想法、知識或者生活等行為,並不是想通過這種作品來進行盈利和謀生,再者,由於創作者的技術水準、知識水平以及創作能力不足,作品在一定意義上是無法進行大范圍的傳播的,多數只是局限於自身小團體內傳播,因而很多作品很難對於原作品產生影響,還有就是很多二次創作的作品,大都是藉助原作品的市場影響力,藉以用來傳播二次創作者的不同想法,很難對原作品的市場產生替代性影響,有些還會幫助原作品提高市場影響力和實時熱度。
就目前實際來看,大部分的二次創作作者是很難獲得授權的,正是由於二次創作領域主要體現市場影響小且合理使用的界定又十分的嚴格,這就使得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向著私人利益的方向傾斜。在一定程度上,二次創作作品的市場影響力較小,反而還有可能對原作品的推廣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然而,就當下合理使用制度而言,絕大多數的二次創作作品仍舊曾存在著侵權的風險。
4.3 法院對合理使用判斷標准不統一
在司法領域中,實際上在進行解釋合理使用的適用時界定方式也不盡相同,整體上對於判定方式大都集中於「兩部檢驗法」、「三步檢驗法」、「合理使用四要素」以及「轉換性使用」。每種方式都能夠成為法官對於比較復雜的情形下採用。不同的方式對於選權利人的利於損害及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影響也是不同的。
4.4 合理使用判斷中非商業性使用界定嚴格
一般在學術界的觀點下,合理使用是不能夠包含商業性的使用的,而作為二次創作者所創作的內同是否存在獲利和具備非盈利目的,是很難進行判定的,另外在很多創作平台中,是有打賞計劃和創作激勵計劃的,這是為了鼓勵平台優質創作者繼續發布優質內容所推出的鼓勵手段,例如西瓜視頻平台的「中視頻計劃」,其視頻創作者發布一個原創視頻達到平台規定的播放量,作者就能夠獲得相應的資金獎勵,另外創作者還能夠在自己作品中添加廣告,獲得廣告收益,這是否要認定為具有盈利目的,如果按照現有的「只要獲得報酬,就屬於從授版權保護的作品中獲取利益,即屬於商業化使用行為,只不過賠償金額不等」的判斷方法,也許很對的作品就會因為被打賞幾毛錢而被認定為具有商業行為,進而就會被納入不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這種判定是及其不科學也不夠合理的。
五、著作權法修改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保護思路與方案
5.1 以三步檢驗法為基本前提並正確適用
在新的《著作權法》中沒有增加新的合理使用類型,與原來的不同之處在於,原來我國三步檢驗法並不在法律層面上,只是存在於《著作權法案實施條例》之中,所以在實際判斷中,法官多數都未能嚴格使用三要素的判斷方式。而在新的《著作權法》中將三步檢驗法提升到了法律層面,並強調了我國著作權法判定的標椎為「三步檢驗法」。
在二次創作作品的合理使用判斷中,由於新著作權法並沒有增加新的合理使用類型,雖然多數二次創作作品的目的嚴格來講並非為了說明問題,而是網路用戶自由表達的需要,但是由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類型具體化,想要進行合理使用,就必須要劃入某一類型,因而只能將這部分作品歸入類似的情形之中,如「為介紹、評論、說明的目的」,將戲仿作品理解為屬於對於原著作的負面評論,將同人作品理解為為了介紹說明某一問,所引用的該人物角色和特殊設定。
對於三步檢驗法的要求「不影響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損害合法利益」。根據世貿組織裁決機構的解釋,合理使用行為不能夠與權力人既定的權利行使所能得到經濟利益沖突,所有合法的利益均應版權所有者擁有。如若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權利人利於減損,就判定為不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對於該利益的保護不能與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目的相沖突。雖然這一機構進一步進行了解釋,但是在一些案件中仍然會存在界定的模式和不便於司法實際使用的弊端,因而,有時法官還是傾向使用「四要素判定方式」然而不管是否採用「四要素判定方式」最終都要回歸於三要素的規定,在判定能夠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時,可以通過判定使用的行為是否和先作品的目的一致、使用的數量是否較小、使用的部分是否質量是原作品中的實質和精華等四要素中的具體標准來輔助判斷三步檢驗法中的一般標准,與此同時,建議在今後的法規修訂過程中,能夠將判定方式提高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層面中來,進而形成共識強化權威性。
5.2 將轉換性使用規則合理融入二次作品合理使用判定中
在轉換性使用原則中,二次創作的作品使用行為只要是表達方式是全新的形式,使用的目的和原作品的目的是不同的,並且能夠體現出先作品新的應用價值和意義,即便是大量的引用,也屬於合理的范疇之內,這種規則能夠很好的解決創痛合理使用認定的死板性問題。
就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合理使用的判斷方式為三步檢驗法,這就使得實際中我們不能夠在十二種具體的情形之外創設新的情形,所以,建議在進行轉換使用時,結合使用的目的和方式來重新界定「適用引用」的含義並建議規定在司法解釋中。另外,轉換性使用在解釋二次創作作品時,能夠對其合法性進行明確的限定,進而能夠避免影響產業化著作權市場。當然,在進行轉換性使用過程中,仍舊需要依照三步檢驗法中的兩個一般的標准對其進行限制使用范圍。
5.3 合理界定非商業性使用
隨著網路流量時代的到來,二次創作作者不可能完全不在網路服務中獲利,如果只是從獲取報酬就判定其屬於商業性使用,這是極其不合理的,合理的使用商業性使用,怒僅僅要根據獲取的報酬多少來進行判定,還要結合二次創作者創作的目的、收入、粉絲數量以及帶來的商業影響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慮。例如通過廣告獲得的收益則,則可以說明主要具有營利性質,通過平台激勵計劃獲取平台的報酬,則可能並非主要。另外幾毛錢或者幾塊錢的數收入,可以也不應該判定為具有商業性質,還有就是對於粉絲龐大的二次創作者,其作品粉絲打賞,可認定為具有營利目的,反之粉絲較小,可認定為一種「炫技」的自娛自樂行為,不應當判定為具有營利目的。
隨著人們版權意識的逐漸提高,創作者也樂意去合理合法的使用在先作品進行創作。因此,我們不光要為新創意新想法的產生而創造法律上的便利條件,也不能對處在灰色地帶模稜兩可的行為聽之任之,這有損法律的權威性。我們相信,在社會各界的一起的努力下,在未來對著作權法更好理解的基礎上,著作權將迎來新的春天。
㈦ 在網上寫小說,版權歸誰
自己發表的作品版權是屬於自己的,如果和出版社簽約了就會有一部分分給出版商。
網路小說跟紙質印刷出來的小說從著作權法保護的角度來看沒有任何差別,只不過是創作者選擇發布的渠道不同而已。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是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就自動獲得保護,不像專利一樣去申請。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有兩方面:人身權與財產權。
(7)論網路小說二創版權歸屬擴展閱讀
小說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目前可以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和各省直轄市主管部門備案部門申請登記,數字作品形式的 網路小說作品也可以通過各種協會自辦的第三方登記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撐的能夠證明作品備案存證時間的機構,取得作品歸屬權初步證明,需要時,通過司法鑒定,增強證據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
㈧ 網上發表的小說版權歸誰
法律主觀:
網路小說版權歸誰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創作作品的公民就是作者,享有版權。但是如果明納肢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激世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版權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是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版權歸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茄段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㈨ 寫網路小說的版權問題。。。
版權當然是你自己的。只要能證明小說是你自己寫的,那麼版權自然就是你的,這個不需要證明。你愛怎樣怎樣。
但如果你跟書站簽了VIP協議的話,那個限制就多了。現在各個書站的基本上都是霸王條約,沒辦法,網路寫手都是弱視群體,
一般書站的簽約有買斷簽約,有分成簽約。
買斷簽約是指書站以千字多少的稿酬買斷你的作品版權,你就只負責寫就是了。所有版權都歸起點,比如本物霸唱的《鬼吹燈》,他簽的就是這種約。雖然《鬼吹燈》又是改編漫畫,又是簡體繁體出版,又是要改編影視,都是起點唱主角,起點授權出版的,起點授權改編的。大頭利益都讓起點佔了,作者只有點提成。
再一個分成簽約,就是作品進了VIP,按照VIP的訂閱數獲得酬勞。根據那個協議,你的什麼什麼版權起點都有優先權,比如你的書想出版簡體,那麼你要先問起點,起點要給你這書介紹出版不,起點說不,那麼你才能自己跟別的出版社談。起點在這裡面起個中間商的作用,你要出版你要改編影視什麼的,得先問起點,起點主要是要從裡面扣點油水,不然它憑著你簽了的霸王協議是可以把你事搞黃的。
出版社找上來,得跟你談,你也得跟你的責編說聲。起點只給了你你寫的VIP訂閱得到的收入,又沒把出錢買斷你的作品,憑什麼得到出版的利益。一般好書的話,起點會自己運作找出版社幫你出版,他中間得點利益。如果他沒能力這樣做的話,自己找來的出版社,他一般會要求出版封面得打上他起點書系的名字。所以你去看書店裡的正版的網路小說,它上面往往打有什麼起點中文,幻劍書盟或者紅袖晉江什麼的標志。但可能它並不是起點給出版的。
後面附上起點的簽約協議,很霸王呀。不過也不要害怕,如果你不是什麼大紅大紫的作者的話,它也不會那麼壓榨你,當然你也沒那麼多剩餘價值給它壓榨。
甲方_______(著作權人)
地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乙方: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碧波路690號樓西104室
作品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簽約作品)
作者署名:______(筆名)
為了使原創文學能繼續持續發展,是作者與讀者能夠得到更好的創作環境和讀書交流環境,為色促使更優秀的原創文學作品的大量出現,甲乙雙方就簽約作品所有版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在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將簽約作品在全球范圍內除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成權以外的所有權力獨家授權授予乙方,包括但不限如下
1: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發行中文,簡,繁體文字的專有使用權.
2: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中文,簡,繁體文字的專有使用權(除台灣地區外)
3: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地區發行外文文本的專有使用權
4: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外文版本的專有使用權.
5: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地區發行修訂本,節選本,縮編本,縮印本,圖畫本的專有使用權.
6: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修訂本,節選本,縮編本,縮印本,圖畫本的專有使用權.
7:影視作品的改編播映權.
8:戲劇,戲曲的改編上演權.
9:報紙,雜志的刊載,轉載權.
10:游戲作品的改編製作權
11:廣播權
12:電子出版權(包括但不限於簡體和繁體中文版本簽約作品的網路連載發布,電子光碟,電子書下載,手機閱讀,多媒體數碼發布等形式.)
第二條本協議有效期自簽署之日起至簽約作品完成後六年止.本條中的『簽約作品完成『指甲方本部作品全部寫完,包括作品的正傳,前傳,後轉及外傳和相關主角人物後續發展作品.
第三條甲方保證,簽約作品系甲方獨立創作,不抄襲乙方或第三人作品,不侵害乙方獲第三人的著作權,不存在任何版權糾紛,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出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作品不含有下列內容: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2)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3)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4)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器官,破壞民族團結;
5)泄露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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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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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協議有效期內,為宣傳,促銷甲方的作品,乙方可以無償使用簽約作品的部分內容在媒體上進行宣傳,不需另外支付甲方稿酬或其他費用
第九條甲方在協議有效期間使乙方專書作者,乙方對其除了簽約作品外以甲方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擁有優先簽約權
1.甲方欲出版處簽約作品之外其他作品,需提交給乙方,給予一方一個月的優先簽約考慮時間(以甲方收到作品之日算起的一個月為准.)
2,乙方需在上述一個月的時間內,以電子郵件或者電話統治的方式告知乙方的決定結果,如果乙方決定為甲方出版作品,則以方保證按現有簽約協議與甲方進行簽約,此作品出版權即為乙方獨家擁有
3,一旦乙方一個月的有限出版權考慮時間一過,乙方決定不為甲方出版此作品,乙方即失去了對作品擁有有限出版權的六個月
4,甲方在此六個月期間有權與其它出版商簽訂出版協議,如果加方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該作品的出版協議簽訂,則該作品的有限出版權又回歸乙方所有
第十條協議有效期間,乙方按以下方式及標准向甲方支付稿酬
1,圖書簡體出版
版稅制:圖書定價X5%(版稅率)X印數(千冊為單位)
保底10000冊。
2圖書繁體出版
版稅制:圖書定價X____%(版稅率)X印數(以千冊為單位)
保底1000冊
3電子出版
根據每篇文字數量按一方所屬起點中文網網站VIP會員訂閱次數獲得起點幣,每千字內容稿酬為1起點幣/篇/次(起點幣按1:1兌換人民幣,1起點幣相當於1分錢人民幣)千字以下的章節忽略不計
舉例說明:假設簽約作品的一個章節(5200字),乙方赴非會員訂閱次數共計3000次,則甲方該章節所獲得稿酬為:
3000X5X0.01=150元(200字不滿千字忽略不計)
如簽約作品總字數為50萬字,並一直保持此訂閱數,則甲方所獲簽約作品的稿酬為15000元
3乙方行使甲方授權的第三,四,,八,十項改編權時,應支付給甲方因行使該權利獲得報酬20%金額
4除支付上述稿酬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款項,即使乙方以甲方授權的其他方式使用簽約作品 第十一條(這條我不說了,將的是如何支付稿酬,就挑一個重要的說一下。)
3)電子出版
簽約作品發布後,在下一個月5日以方進行簽約作品上月的銷售訂閱數結算,統計出匯款具體稿酬金額,甲方可自行到乙方網站上查詢,乙方網站提供查詢銷售之功能。
其他的都是一些無關緊要的條款,還是撿最重要的跟大家說下。
第十條,甲乙雙方同意對在合作過程中獲得或知悉的對方商業機密及其它技術和經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並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和信息。因為對方行為,使另一方遭受名譽或者利益方面的損失,則受損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八條雙方中若有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各項條款,因此讓對方權益受損時,應賠償對方所有損失,賠償金額不低於一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雙方同意印本協議涉訟時,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