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對網路小說二次獲酬
⑴ 二次創作算侵權嗎
二次創作算侵權。 二次創作又稱其為再創作,指的就是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者其他藝術作品。而這些作品都稱其為二次創作物。如果是以盈利為目的並且實施了復制發行等相關行為,沒有獲得作者許可的二次創作的話,無論原作品的改動程度有多少,都會構成侵權。
【法律分析】
如果行為人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對其進行借鑒,也沒有得到原作者的許可,對原作品的內容沒有進行本質改動的話,因此本人的二次創作也可能侵犯了復制權。如果本人對於原作品的改動程度很大,或者行為人的創作作品當中引用了原作品相當多的內容的話,在沒有原作者許可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有可能構成侵犯改編權的,也有可能被原作者追究其侵權賠償的相關責任。由於創作基礎的不合法,因此基於這種情況下,如果二次創作以後的作品是具有一定獨創性的話,雖然也對其構成了侵權,但是也可能算是構成其改編的作品,是享有著作權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在特定的條件下,是允許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權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相應同意的,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相關報酬。所謂特定的條件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的時候,可以適當進行引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⑵ 一次作品的著作權由二次創作者和原作者共用,對嗎
不是的,一次作品的著作權由原作者所有。而二次創作作品在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一些條件時,著作權由二次創作者享有。
二次創作的定義:是在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的基礎上加工而成,卻又並不是把別人的作品剽竊回來當成是自己的,相反是明顯地以某作品、項目或角色為基調來改編、仿作或加以發展,其產生的作品則稱為二次創作品。
根據創作體裁的不同,二次創作作品可以分為:文字、圖畫、視頻、游戲、音樂、舞台劇、工藝品等,根據創作方式的不同,二次創作作品又可以分為致敬、惡搞、仿作、戲仿、拼貼、混雜、改編、引用、擬人化等。
在滿足了一定條件後,對二次創作作品可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二次創作作品也應至少滿足下面列出的前三個條件。另外,由於二次作品依賴於原作品,它還應當不違背《著作權法》的禁止性規定。
則二次創作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如下:
1.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
2.具有獨創性
3.能以某種形式復制和傳播
4.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一點主要從兩方面來考量,包括:是否獲得原作品作者的許可、是否有損於原作品及其作者。
參考文獻:錦江法院民一庭課題組,論二次創作作品獨創性之界定,四川行政學院學報 2012年第3期.
⑶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八大點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網路信息化數字時代,著作權被賦予了豐富多彩的含義。從可看見的實體物件到數字音樂,游戲,小說等數字商品,這些物品的作者都應該享有著作權。由此,著作權法也應該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改變。那麼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一、關於著作權內容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二、關於視聽作品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於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⑷ 二次創作盈利是否侵權
法律分析: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而這些作品則稱為「二次創作物」。如果以盈利為目的並實施了復制、發行等行為,未獲得作者許可的二次創作,無論原作品的改動程度多少,均構成侵權。如果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借鑒,也沒有原作者許可,對原作品的內容沒有進行本質的改動,因此,的二次創作可能侵犯了復制權。如果對原作品改動程度很大,或者的創作作品中引用了原作品的很多內容,在沒有原作者許可的情況下,的行為則可能構成侵犯改編權,也可能被原作者追究的侵權賠償責任。由於創作基礎不合法,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但是,如果二次創作後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雖然也構成侵權,但是也可能構成改編作品,享有著作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⑸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條第一款是否涉及表演者的二次獲酬權第二稿涉及表演者的二次獲酬權是哪幾條
新增的第39條是為了適應去年北京外交會議通過的《北京條約》,在更大范圍上保護表演者的權利。使其能在原法規定的首次固定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外,第39條新增了一項類似"廣播權"的權利,另外在新法中也規定了表演者享有出租權,從而擴大了表演者的權利范圍。因此這不是規定二次報酬,而錄音製作者的類似規定也是擴大權利保護范圍的結果。
新法涉及二次報酬權的規定是關於視聽作品歸屬的那個條款(由於幾個修改案具體法條不同,你找到視聽作品歸屬那個條款就行),其規定除了導演、編劇、插曲作者等享有二次報酬權。
⑹ 網路小說如何保護版權
法律分析:作者可以進行版權登記,使得在被侵權時維權更加有理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⑺ 二次創作不盈利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二次創作不盈利不算侵權。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而這些作品則稱為「二次創作物」。如果以盈利為目的並實施了復制、發行等行為,未獲得作者許可的二次創作,無論原作品的改動程度多少,均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⑻ 二次創作,沒有版權,這個怎麼處理
《著作權法》修改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法規制與保護問題研究
摘要:近些年中我國自媒體平台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隨著類似短視頻模式的興起,給作品的二次創作提供了一定的發揮空間,這類作品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布在各類平台上。目前二次創作作品多以文字、圖像、影片以及音樂等藝術作品為基礎,經過引用、模仿、致敬、惡搞或者改編等形式進行新作品的製作過程。尤其在近兩年裡,隨著這類作品的爆發式增長過程,其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就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下,很多二次創作作品仍具有被判定為侵權的風險,另外,在實際合理使用的判斷中,闡述合理使用的適用時界定方式也不盡相同,針對這類現象,本文重點對著作權修改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法規與保護問題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著作權在新時代中相應的保護思路和方案,期望對今後的司法實踐工作提供一些理論支持。
關鍵詞:二次創作 作品 著作權 修改 保護 方案
一、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含義
1.1 二次創作作品概念
二次創作是指,針對原有的作品進行模仿、改變、引用或者拼貼的形式所形成的新作品,這種創作方式與直接復制和剽竊還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看,二次創作的過程,並非是將原作品進行佔有,多數都是進行作品片段的引用或者是對原作品中的角色進行改寫和模仿。從本身的意義上,二次創作與二度創作是不同的,雖然在形式上兩者都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過程。二度創作主要針對將音樂、戲劇或者文字等通過歌手的歌唱、演員的演繹和編劇通過對文學作品的改編等,對其進專業化的整體在加工,是一種書面符號進行立體化過程,多集中於對於對原作品的再度升華過程,轉化過程中已然存在了歌手、演員以及編劇等二度創作者的自我思考和對於原作品的理解。二度創作過程都會通過團隊運作的方式,事先取得原著作者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費用。而二次創作作品則與之是不同的,二次創作作品,一般都未取得版權方的授權,創作形式也並非是一種升華和平立面轉換,多數都集中於對原作品的混剪、拼接等行為,對原作品的形式並沒有進行改編和改變。
1.2 二次創作作品分類
目前二次創作作品的分類主要集中於圖片、文字、視頻以及音頻等四大類別,就如今網路短視頻行業而言,二次創作作品有的能夠涉及以上多種類型的作品,並將之進行混合造次創作,例如在視頻中添加圖片二次創作後又進行添加配樂而形成最終的作品。從對原作品的創作情感上,還能夠將二次創作作品分為:對原作品的喜愛的同人作品;對原作品具有諷刺意味的戲仿作品以及無明顯情感傾向的混剪作品,三者之間不存在明顯的界限,內容形式多樣交叉也十分常見,可以說以上幾種二次創作作品在如今的抖音、西瓜、嗶哩嗶哩以及多種短視頻和自媒體平台之中是相當的常見。
二、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正當性
2.1 作品可版權性分析
二次創作作品在相關的法律規律下,不能夠算是一種新的作品類型,然而要保護二次創作作品與著作權法相關的權利,就不能跳過「二次創作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一關鍵性問題。在以往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以「法定+封閉」的模式來定義作品類型,司法行政機構是不允許自行認定新作品類型的,所以法院多側重認定司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一條款進行擴大解釋的,也就是說對於作品類型的規定仍然是處於封閉模式。然而,在2021年6月1日起,我國對《著作權法》重新進行了修訂,新的《著作權法》將原有的封閉模式修改為作品類型開放模式,在新《著作權法》將以往的「類電作品」統一修改為了「視聽作品」。這一修改過程,解決了一直以來司法對於短視頻是否屬於類電作品的爭議,也使得日益暴增的短視頻作品給予了歸類。且新《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作品創作形式,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都可以視為作品類型,這就說明,不管是二次創作作品中使用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還是二次創作的圖片、音頻以及視頻等,都有成為作品的可能。
在作品特徵層面上,新的《著作權法》明確的規定了作品的定義:①作品須為人類智力成果;②作品須是能被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③作品須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成果;④具有獨創性,顯然,二次創作作品依舊是滿足以上定義。
2.2 作品獨創性分析
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不同的個性,獨創性不要求作品必須與他人作品是不同的,只要是獨立創作,即便是作品構成相似,但不是意味著抄襲他們的作品,也能夠獲得保護,另外,如何理解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在實際中並沒有統一的判定標准,只要是這種創造性不是微不足道的就滿足獨創性要求。一般認為主要是作者的智力活動,能夠體現其獨特個性和思想,都認為具有獨創性,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整體的復制或者類似簡單的機械剪輯,都認為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性思維,是具有獨創性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不是因為二次創作作品具備獨創性,就不會夠成版權侵權行為,在實際司法中構成剽竊和侵權行為還是應當以「接觸+實質性相似」來進行判斷。
三、常見的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侵權類型
3.1 侵犯原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權
二次創作作品侵犯原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權一般包含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修改權。署名權是指用戶進行二次創作中,對於先前作品的引用或者其他方式的使用過程,沒有署名原來作者,這種行為很容易會造成對原作者署名權的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當二次創作作品在正對原作品的戲仿過程中,進行諷刺和批判等行為,一部分學者認為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原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而實際中,只有在對原作品進行二次創作過程中,如對原有作者的名聲或者名譽造成損害時,才能夠判定為侵害了該權利。修改權則是當二次創作中,在原作品中篡改添加類似色情、暴力以及黑暗等成分,損害了作品原有的名聲,此時則可能會判定為損害了原作者的修改權。
3.2 侵害原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
侵害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的主要侵害類型為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改編權以及匯編權。在進行二次作品創作中,如果作品對先作品的剪輯和重組中,復制的篇幅比例過多,且沒有獨創性內容,那麼就很容易演變成直接的復制過程,侵犯了原則者的復制權。信息網傳播權則指用戶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況下,將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作品,擅自上傳到網路之中,使得第三方用戶能夠隨意的獲取該作品,其中把其他屏大所專有許可的作品進行簡單的剪輯裁剪等後上傳至網路,使得公眾能夠獲得,也是不允許的。最後的改編權和匯編權一般在學理上是指演繹權。也就是說這種改變和匯編過程,既保持了與原作品的相似性,又具備一定的獨創性,如果內有得到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情況下,很可能會構成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改編和匯編權的。
四、二次創作作品授權和合理使用判斷中存在的現實矛盾
按照上述分析,不難發現,在進行判斷二次創作作品是否存在侵權的行為,主要就是看是否獲得了原著作者及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和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行為,然而這些判斷的過程中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問題的。
4.1 授權成本高成功率低
在微博時代還沒有大范圍興起時,關於授權的問題都是由專業的媒體工作者進行作品的創作,如果出現對於二次創作的需求下,大都會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的。然而伴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快速發展,海量的手機視頻、影視、音頻、圖片、文字等APP的出現,這就使得普通人也很容易成為作品的創造者和傳播者,由於這種用戶群體的下沉,其獲取授權的能力是很弱的。就如現今最流行的抖音、快手以及西瓜視頻等,用戶基數是十分龐大的,但是大都是普通人,所以在創作中很難進行授權的獲取,同時一般也不會進行相關作品的授權,二次創作作者與原作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不對等以及相關對話問題,因而授權率十分低不說,很多普通創作者是無法承擔相應的版權使用費的。換種說法普通創作者授權成本相對很高,而侵權成本很低,畢竟很多用戶只是出於娛樂的目的進行創作的,並沒有存在針對性的以盈利為目的,這就使得很多侵權行為只是在不經意之間就發生了,而且侵權行為也變得越來越多,因此,對於這種行為及現象,這種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行為便會成為一種大眾認知,如果不及時的進行法規的調整,將不利於保持著作權法的權威和穩定。
4.2 多數作品市場影響小,合理使用界定較嚴
相對於普通大眾來講,很多的創作都是基於分享自己的觀點、想法、知識或者生活等行為,並不是想通過這種作品來進行盈利和謀生,再者,由於創作者的技術水準、知識水平以及創作能力不足,作品在一定意義上是無法進行大范圍的傳播的,多數只是局限於自身小團體內傳播,因而很多作品很難對於原作品產生影響,還有就是很多二次創作的作品,大都是藉助原作品的市場影響力,藉以用來傳播二次創作者的不同想法,很難對原作品的市場產生替代性影響,有些還會幫助原作品提高市場影響力和實時熱度。
就目前實際來看,大部分的二次創作作者是很難獲得授權的,正是由於二次創作領域主要體現市場影響小且合理使用的界定又十分的嚴格,這就使得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向著私人利益的方向傾斜。在一定程度上,二次創作作品的市場影響力較小,反而還有可能對原作品的推廣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然而,就當下合理使用制度而言,絕大多數的二次創作作品仍舊曾存在著侵權的風險。
4.3 法院對合理使用判斷標准不統一
在司法領域中,實際上在進行解釋合理使用的適用時界定方式也不盡相同,整體上對於判定方式大都集中於「兩部檢驗法」、「三步檢驗法」、「合理使用四要素」以及「轉換性使用」。每種方式都能夠成為法官對於比較復雜的情形下採用。不同的方式對於選權利人的利於損害及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影響也是不同的。
4.4 合理使用判斷中非商業性使用界定嚴格
一般在學術界的觀點下,合理使用是不能夠包含商業性的使用的,而作為二次創作者所創作的內同是否存在獲利和具備非盈利目的,是很難進行判定的,另外在很多創作平台中,是有打賞計劃和創作激勵計劃的,這是為了鼓勵平台優質創作者繼續發布優質內容所推出的鼓勵手段,例如西瓜視頻平台的「中視頻計劃」,其視頻創作者發布一個原創視頻達到平台規定的播放量,作者就能夠獲得相應的資金獎勵,另外創作者還能夠在自己作品中添加廣告,獲得廣告收益,這是否要認定為具有盈利目的,如果按照現有的「只要獲得報酬,就屬於從授版權保護的作品中獲取利益,即屬於商業化使用行為,只不過賠償金額不等」的判斷方法,也許很對的作品就會因為被打賞幾毛錢而被認定為具有商業行為,進而就會被納入不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這種判定是及其不科學也不夠合理的。
五、著作權法修改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保護思路與方案
5.1 以三步檢驗法為基本前提並正確適用
在新的《著作權法》中沒有增加新的合理使用類型,與原來的不同之處在於,原來我國三步檢驗法並不在法律層面上,只是存在於《著作權法案實施條例》之中,所以在實際判斷中,法官多數都未能嚴格使用三要素的判斷方式。而在新的《著作權法》中將三步檢驗法提升到了法律層面,並強調了我國著作權法判定的標椎為「三步檢驗法」。
在二次創作作品的合理使用判斷中,由於新著作權法並沒有增加新的合理使用類型,雖然多數二次創作作品的目的嚴格來講並非為了說明問題,而是網路用戶自由表達的需要,但是由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類型具體化,想要進行合理使用,就必須要劃入某一類型,因而只能將這部分作品歸入類似的情形之中,如「為介紹、評論、說明的目的」,將戲仿作品理解為屬於對於原著作的負面評論,將同人作品理解為為了介紹說明某一問,所引用的該人物角色和特殊設定。
對於三步檢驗法的要求「不影響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損害合法利益」。根據世貿組織裁決機構的解釋,合理使用行為不能夠與權力人既定的權利行使所能得到經濟利益沖突,所有合法的利益均應版權所有者擁有。如若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權利人利於減損,就判定為不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對於該利益的保護不能與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目的相沖突。雖然這一機構進一步進行了解釋,但是在一些案件中仍然會存在界定的模式和不便於司法實際使用的弊端,因而,有時法官還是傾向使用「四要素判定方式」然而不管是否採用「四要素判定方式」最終都要回歸於三要素的規定,在判定能夠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時,可以通過判定使用的行為是否和先作品的目的一致、使用的數量是否較小、使用的部分是否質量是原作品中的實質和精華等四要素中的具體標准來輔助判斷三步檢驗法中的一般標准,與此同時,建議在今後的法規修訂過程中,能夠將判定方式提高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層面中來,進而形成共識強化權威性。
5.2 將轉換性使用規則合理融入二次作品合理使用判定中
在轉換性使用原則中,二次創作的作品使用行為只要是表達方式是全新的形式,使用的目的和原作品的目的是不同的,並且能夠體現出先作品新的應用價值和意義,即便是大量的引用,也屬於合理的范疇之內,這種規則能夠很好的解決創痛合理使用認定的死板性問題。
就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合理使用的判斷方式為三步檢驗法,這就使得實際中我們不能夠在十二種具體的情形之外創設新的情形,所以,建議在進行轉換使用時,結合使用的目的和方式來重新界定「適用引用」的含義並建議規定在司法解釋中。另外,轉換性使用在解釋二次創作作品時,能夠對其合法性進行明確的限定,進而能夠避免影響產業化著作權市場。當然,在進行轉換性使用過程中,仍舊需要依照三步檢驗法中的兩個一般的標准對其進行限制使用范圍。
5.3 合理界定非商業性使用
隨著網路流量時代的到來,二次創作作者不可能完全不在網路服務中獲利,如果只是從獲取報酬就判定其屬於商業性使用,這是極其不合理的,合理的使用商業性使用,怒僅僅要根據獲取的報酬多少來進行判定,還要結合二次創作者創作的目的、收入、粉絲數量以及帶來的商業影響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慮。例如通過廣告獲得的收益則,則可以說明主要具有營利性質,通過平台激勵計劃獲取平台的報酬,則可能並非主要。另外幾毛錢或者幾塊錢的數收入,可以也不應該判定為具有商業性質,還有就是對於粉絲龐大的二次創作者,其作品粉絲打賞,可認定為具有營利目的,反之粉絲較小,可認定為一種「炫技」的自娛自樂行為,不應當判定為具有營利目的。
隨著人們版權意識的逐漸提高,創作者也樂意去合理合法的使用在先作品進行創作。因此,我們不光要為新創意新想法的產生而創造法律上的便利條件,也不能對處在灰色地帶模稜兩可的行為聽之任之,這有損法律的權威性。我們相信,在社會各界的一起的努力下,在未來對著作權法更好理解的基礎上,著作權將迎來新的春天。
⑼ 二次獲酬權
著作權法草案二稿明確規定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這五類作者是: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
國家版權局在修改說明中稱,視聽作品作為集體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保護主要包括明確視聽作品本身權利歸屬和保護參與創作的各類作者兩個方面。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視聽作品各創作作者的「二次獲酬權」——即各創作作者從視聽作品後續利用中獲得報酬的權利。
本次修改,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此外,還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