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網路小說版權保護
㈠ 如何保護版權
在數字作品流傳和交流過程中,經常出現版權所屬不清的現象。比如數碼圖片存在復制容易、原件與備份很難識別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一張數碼圖片發到網上被廣泛轉載後,如果產生版權糾紛,很難判斷到底誰是圖片的原作者,甚至圖片被惡意更改後,很難確定原圖片到底是什麼樣。 如今,隨著高科技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數字化作品因權屬侵害而引發的糾紛已呈愈演愈烈之勢。 如何保護這些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作品著作權,已成為人們的共同心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作品產生即擁有著作權,只要是作品(不論是傳統印刷品,還是數字化方式),就一定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國實行的是著作權保護制度,作品只要完成作者就享有當然的著作權。因此,作者要在將來可能發生的侵權糾紛中保護自己,最好的就是保留自己是原始和唯一作者的證據。 如何保留證據?面對數字作品容易被無痕篡改,證據效力低且舉證困難的問題廣大著作權人又該怎麼辦? 為了解決數字時代的版權保護問題,在國內著名法官、學者和版權保護專家的指導下,由國家授時中心和聯合信任共同建設的時間戳服務中心推出了時間戳版權保護服務,為著作權人提供了一種方便、快捷、有效的版權保護方法。 人們長期以來都通過公正人來對版權進行保護。在許多國家,公正是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的證明,公證人是執行簽署該證明文件的個人,公證只是應當事人要求,對當事人提供的任何文件進行登記,表明有這么個事件發生,但是公證人並不能為文檔的內容作證,因為他們並不了解文檔的全部內容,而時間戳就可以實現對電子文檔內容的公證。 時間戳就像一個權威第三方電子公證員,時間戳為所有電子文檔及隨後發生的任何修改提供實時的證明。時間戳可以讓著作權人輕松證明自己在什麼時間擁有一個什麼樣的作品,在出現版權糾時,解決了著作權人取證困難的問題。 時間戳是不可能被偽造的。一個時間戳可以百分之百地持續保證您編制的電子文檔的所有內容與原創的一致性。因此相比之下,紙質的公證及所需費用就成了一種過時的公證方式。 如何使用時間戳 立即注冊
㈡ 關於大數據時代這本書
<大數據時代>
頁數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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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如下:
推薦序一 擁抱「大數據時代」
寬頻資本董事長 田溯寧
推薦序二 實實在在大數據
中國互聯網發展的重要參與者,知名IT 評論人
譯者序在路上·晃晃悠悠
電子科技大學教授,互聯網科學中心主任
引言一場生活、工作與思維的大變革
大數據開啟了一次重大的時代轉型。就像望遠鏡讓我們能夠感受宇宙,顯微鏡讓我們能夠觀測微生物一樣,大數據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為新發明和新服務的源泉,而更多的改變正蓄勢待發……
大數據,變革公共衛生
大數據,變革商業
大數據,變革思維
大數據,開啟重大的時代轉型
預測,大數據的核心
大數據,大挑戰
第一部分 大數據時代的思維變革
第1章 更多:不是隨機樣本,而是全體數據
當數據處理技術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時,在大數據時代進行抽樣分析就像在汽車時代騎馬一樣。一切都改變了,我們需要的是所有的數據,「樣本= 總體」。
讓數據「發聲」
小數據時代的隨機采樣,最少的數據獲得最多的信息
全數據模式,樣本=總體
第2章 更雜:不是精確性,而是混雜性
執迷於精確性是信息缺乏時代和模擬時代的產物。只有5% 的數據是有框架且能適用於傳統資料庫的。如果不接受混亂,剩下95% 的非框架數據都無法被利用,只有接受不精確性,我們才能打開一扇從未涉足的世界的窗戶。
允許不精確
大數據的簡單演算法比小數據的復雜演算法更有效
紛繁的數據越多越好
混雜性,不是竭力避免,而是標准途徑
新的資料庫設計的誕生
第3章 更好:不是因果關系,而是相關關系
知道「是什麼」就夠了,沒必要知道「為什麼」。在大數據時代,我們不必非得知道現象背後的原因,而是要讓數據自己「發聲」。
關聯物,預測的關鍵
「是什麼」,而不是「為什麼」
改變,從操作方式開始
大數據,改變人類探索世界的方法
第二部分 大數據時代的商業變革
第4章 數據化:一切皆可「量化」
大數據發展的核心動力來源於人類測量、記錄和分析世界的渴望。信息技術變革隨處可見,但是如今信息技術變革的重點在「T」(技術)上,而不是在「I」(信息)上。現在,我們是時候把聚關燈打向「I」,開始關注信息本身了。
數據,從最不可能的地方提取出來
數據化,不是數字化
量化一切,數據化的核心
當文字變成數據
當方位變成數據
當溝通成為數據
一切事物的數據化
第5章 價值:「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數據創新
數據就像一個神奇的鑽石礦,當它的首要價值被發掘後仍能不斷給予。它的真實價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絕大部分都隱藏在表面之下。
數據創新1:數據的再利用
數據創新2:重組數據
數據創新3:可擴展數據
數據創新4:數據的折舊值
數據創新5:數據廢氣
數據創新6:開放數據
給數據估值
第6章 角色定位:數據、技術與思維的三足鼎立
微軟以1.1 億美元的價格購買了大數據公司Farecast,而兩年後谷歌則以7 億美元的價格購買了給Farecast 提供數據的ITA Software 公司。如今,我們正處在大數據時代的早期,思維和技術是最有價值的,但是最終大部分的價值還是必須從數據本身來挖掘。
大數據價值鏈的3大構成
大數據掌控公司
大數據技術公司
大數據思維公司和個人
全新的數據中間商
專家的消亡與數據科學家的崛起
大數據,決定企業的競爭力
第三部分 大數據時代的管理變革
第7章 風險:讓數據主宰一切的隱憂
我們時刻都暴露在「第三隻眼」之下:亞馬遜監視著我們的購物習慣,谷歌著監視我們的網頁瀏覽習慣,而微博似乎什麼都知道,不僅竊聽到了我們心中的「TA」,還有我們的社交關系網。
無處不在的「第三隻眼」
我們的隱私被二次利用了
預測與懲罰,不是因為所做,而是因為「將做」
數據獨裁
掙脫大數據的困境
第8章 掌控:責任與自由並舉的信息管理
當世界開始邁向大數據時代時,社會也將經歷類似的地殼運動。在改變人類基本的生活與思考方式的同時,大數據早已在推動人類信息管理准則的重新定位。然而,不同於印刷革命,我們沒有幾個世紀的時間去適應,我們也許只有幾年時間。
管理變革1:個人隱私保護,從個人許可到讓數據使用者承擔責任
管理變革2:個人動因VS預測分析
管理變革3:擊碎黑盒子,大數據程序員的崛起
管理變革4:反數據壟斷大亨
結語 正在發生的未來
大數據並不是一個充斥著演算法和機器的冰冷世界,人類的作用依然無法被完全替代。大數據為我們提供的不是最終答案,只是參考答案,幫助是暫時的,而更好的方法和答案還在不久的未來。
㈢ 如何利用大數據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中國知識產權行業的大數據主要應用到以下幾個方面:商標、專利、版權的基礎檢索;專利撰寫;知識產權數據分析與競爭分析等;知識產權評估、質押和金融等方面的應用。
在商標、專利、版權的檢索過程中,知識產權申請總量和申請過程產生的海量數據資源,為大數據在知識產權檢索應用上提供龐大的數據基礎,同時隨著知識產權基礎申請井噴式的增長,傳統依靠人工方式檢索知識產權相似性的難度越來越大,工作強度也越來越大,大數據人工智慧可以做到類機械性的工作,進行有效的數據清洗和數據比對,並逐步完成機器學習和提升的功能。
㈣ 網路小說被拍成影視劇為什麼都稱作IP
導語:如果你還沒聽說過【IP】,你out了。隨便走進一家咖啡館,總會看見幾個人聊【IP】。被網友黑成渣的《盜墓筆記》就是一個巨大的【IP】,剛剛結束的上海電影節,也達成了很多巨大的巨大的【IP】,那麼問題來了。【IP】到底是什麼鬼呢?
英語世界中的「IP」僅指「IP地址」
30多年來,無論寫了啥說了啥,只要公開發表,都會被無限盜版,以至於本人所有的文章都能在各種期刊網和學術搜索平台上尋到蹤影。曾向律師朋友求助想要討回公道,答曰,可以幫你打贏官司,但贏回來的錢卻不夠咱倆一頓酒錢。由於中國沒有懲罰性賠償,這種知識產權官司,即使能夠打贏,也不夠覆蓋打官司所付出的機會成本,這無疑是在法律層面上鼓勵侵權和盜版。
可是,就是在這樣一個知識產權屢遭侵犯的大環境中,無數對「知識產權」不甚了了甚至連26個英文字母都念不標準的人卻在言必談IP。
在英語世界,如果提到IP,人們首先想到的只能是「IP地址」。只有特別指出,對方才能明白你說的是「知識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可是,這樣一個連外國人都不用的簡寫概念最近卻在中國火燒火燎,炙手可熱,大有燎原之勢。為此,我曾立帖為證,斷言這一熱詞要不了多久便會被人唾棄,就像「互聯網思維」和「大數據」一樣,而且將會有無數熱錢被忽悠得栽在這個熱詞上,因為並非所有的「知識財產」都有可被開發成電影項目的潛質:無論什麼故事,若要在大銀幕上呈現,它必須「可拍攝」(能轉化為電影視覺語言),「可融資」(有人願意砸錢投拍),「可營銷」(具有足夠的賣點說服投資人砸錢),「可觀賞」(影院願意排片,觀眾願意買票)。這幾個要素相輔相成,互為因果,缺一不可。
之所以強調「知識財產」而非大家通常理解和言說的「知識產權」,是因為那些奢談IP的人根本就不知道,他們口中像口水一樣流出的「IP」這兩個洋字碼實際的所指僅僅是「知識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而已,是一個指稱「心智創造」(creations of the mind)的法律術語,包括音樂、文學和其他藝術作品,發現與發明,以及一切傾注了作者心智的語詞、短語、符號和設計等被法律賦予獨享權利的「知識財產」。這種「獨享權利」才是我們耳熟能詳的「知識產權」,英文簡稱是「IP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常見的IPR有版權、專利權、工業設計權以及對商標、商業外觀、商業包裝、商業配方和商業秘密等進行保護的法律權利。正是這些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才使得那些「心智創造」成為「無形資產」。
與其叫「知識產權」 不如叫「文學潛在財產」
由此可見,那些對「IP」趨之若鶩、垂涎欲滴的國人口中噴出的所謂「IP」其實只不過是諸多「IPR」(他們落了一個R)中可以被改編為電影的「文學財產」而已。所以,與其奢談語焉不詳、大而無當、言不及義的「知識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不如遵循世界電影產業慣例直稱「文學財產」(literary property)或「潛在財產」(underlying property)。
好萊塢對「文學財產」的定義非常簡潔明了:可以改編為電影的文學作品;而「潛在財產」的所指則更為寬泛,包含了文學作品之外的可以開發成電影項目的其他作品,如圖書、戲劇、故事大綱、故事梗概和原創劇本等。本人在拙著《號脈電影》中曾總結過好萊塢電影產生的三個源頭:一是好萊塢之外的素材,如小說、戲劇、新聞報道或報告文學,甚至流行歌曲或電子游戲等。這便是目前在中國炙手可熱而在好萊塢早已成為行業事實的所謂「IP」。二是製片人、導演、演員或製片廠經理人想像中的一個故事創意,指派作家將其開發為電影劇本。這一過程通常需要歷經很多步驟:故事大綱、處理台本、初稿、改寫、潤色、定稿。這就是好萊塢按步論酬的「步驟交易」,整個交易過程悉由製片人掌控,編劇僅是僱傭槍手而已,把各方面的想法經他之手形成文字,其創造性勞動被淪為一種僱傭式勞務,從本質上而言與代寫情書或代寫狀紙無異。第三個故事來源則是終年掙扎在好萊塢外圍的龐大的原創編劇大軍。美國作家協會劇本登記服務處平均每年記錄在案的劇本多達35萬多個,這還僅僅是記錄在案的數字。在全美國,每年出籠的劇本數以百萬計,而真正能稱為上品者卻寥寥無幾。因此,從1990年代開始,好萊塢的劇本開發成本便攀升到每年5億多美元,而且一直居高不下,其中有四分之三都付給了作家去「選定」或改寫一些永遠不可能投拍的影片。
所謂「選定」,在好萊塢的語境中,是指作家和製片人或製片公司之間經談判而簽定的書面協議書。根據選定協議書,製片方付給某一文學財產(劇本)的所有人(作家)一定的選定費以取得在一定期限內獨家開發或出售該文學產權的權利。選定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投拍劇本的規定期限、資金到位的規定期限,最後購買劇本的規定期限或者延長選定期的條款以及費用。選定期過後,製片方若無進一步行動,劇本的選定權以及相關權利將會自行失效,重新歸原作者所有。選定協議通常是文學財產被開發成影片的第一步,也是作家出賣自己劇本的第一筆收入。這便是目前中國的「挨劈」愛好者們所謂的「囤積IP」了。
這些每年數以百萬計的原創劇本在好萊塢業內有一個不太好聽卻直奔金錢主題的專門稱謂,叫「投機劇本」。正是這種被視為「投機生意」的原創劇本構成了好萊塢劇本貿易的主體。好的原創劇本很有可能通過好的經紀人之手炒作成為一項「熱門財產」,使得作者的獲益遠遠超過那些被指派的命題作文。因為好萊塢的製片大亨們都心知肚明:劇本永遠是電影的靈魂,只不過早期的製片廠制度將編劇的作用屏蔽在人們的視聽和認知之外。在製片廠制度統領著好萊塢電影製作的半個多世紀,編劇本身便是製片廠的合同財產,唯製片老闆馬首是瞻,毫無創作自主權。隨著大片時代的來臨,好萊塢製片廠制度解體,其外圍才涌現出一批企望靠劇本投機來登堂入室的自由創作大軍。
無論源頭如何,電影的靈魂和根本還是劇本和內容本身。其他的一切都是為這一故事核心服務的。因為觀眾不會為IP買單,而只會被故事打動。
㈤ 抄襲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目前沒有法律對「抄襲」作出明確的定義
㈥ 大數據背後,網路文學豐而不富
大數據背後,網路文學豐而不富
探討70億元產值規模背後的內容、受眾與管理
截至2014年底,一共已有114部網路小說被購買影視版權,成為熱門IP,網路文學迎來了大好時機,但目前連「什麼是網路文學」都並未形成統一定義,這種繁榮背後的諸多問題也值得探討。
網路文學越來越成為文化產業中的焦點。截至2014年底,一共有114部網路小說被購買影視版權,有90部計劃被拍成電視劇,24部被拍成電影。據市場第三方統計,到2015年網路文學的產值規模能夠達到70億元。
這樣一片大好的數據背後,是否意味著我國網路文學的發展已然成熟?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什麼是網路文學」,就沒有形成統一意見。比如誕生於弄堂網文學板塊的金宇澄長篇小說《繁花》是否算作網路文學?華東師范大學中文系副教授黃平告訴早報記者:「會在定義上產生分歧,也說明了我國網路文學發展還不成熟。」
9月24日至25日,「首屆中國網路文學論壇」在上海舉行,對網路文學的內容、讀者到管理狀況展開了一一探討。
內容:參差不齊並以類型化小說為主
在會上,「內容良莠不齊」成為與會者口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字眼。閱文集團CEO吳文輝認為網路文學已進入了繁榮發展階段,但他坦言也出現了作品數量多、精品少、抄襲模仿等屢禁不止的問題。
上海作協副主席、上海網路作協會長陳村表示,網路文學一開始被質疑、被視為「垃圾」,但在當下成為作者以數十萬計、最活躍、最引人注目的文學形態。從1999年榕樹下網站第一次頒獎算起,網路文學成為重要的文化現象僅僅花了十多年時間。
「網路文學向來不缺內容,但泥沙俱下,許多作品題材雷同、情節拖沓、文字累贅甚至涉及暴力色情,而堪稱優質的作品和具有創作潛能的作者往往被湮沒。」在陳村看來,這是制約網路文學產業越做越強的關鍵所在。同時,陳村表示當前網路文學以類型化小說為盛,較為單一,「但我們期待的更加個人化的風格尚未出現。」
黃平則向早報記者表示網路文學目前最大的問題在於「內容模式化、同質化嚴重」。同時,他認為網路作家有一種身份焦慮,他們急於在文學體系中找到合法性。
受眾:缺少針對讀者群體的研究
截至2015年6月,我國網路文學用戶規模達到2.85個億,占網民總體的42.6%,其中手機網路文學用戶規模為2.49億,占網民總數42%。在江蘇作協黨組成員汪政看來,網路文學與傳統文學並不一樣,尤其要加強對網路文學讀者(用戶)的研究:「他為何點擊、為何欣賞、為何樂於做粉絲?」
黃平也表示:「今天網路文學研究的關鍵不在文學本身,而在於它面對的讀者群 。」黃平告訴早報記者,從受眾層面分析,和網路文學並列的應該是美劇或好萊塢電影。他分析,如今網路文學讀者群呈現「高度青年化」特徵,因為青年群體能在其中得到宣洩。「比如『霸道總裁』系列,在傳統文學中是找不到的。」黃平認為若要有所倡導,就要注意把倡導的核心價值觀和青年一代的想法貫穿起來。
「現在我們對網路文學讀者群體的研究比較少。」在黃平看來,以往純文學中的「作家、作品研究」未必是研究網路文學的最好辦法,但研究機構里針對讀者的研究方法又尚未成熟。
管理:規范發展是根本目的
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科研機構統計,目前我國數字出版產業達到3387億元的產值規模,以網路文學為代表的網路出版物也已成為數字出版發展的主力軍。「在數據背後,網路文學到底是不是一個強大的產業?」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數字出版司網路出版監管處副處長程曉龍認為,目前我國網路文學「大而不強,豐而不富,多而不優,快而不穩」。
程曉龍比喻,不少網路文學企業還掙扎在生死線上,不少作家還徘徊在溫飽線上,不少作品還遊走在存亡線上。他說:「當我們審視網路文學發展的時候,還必須談論規則的問題、管理的問題。」
會後程曉龍接受早報記者采訪。對於網路文學管理,他認為首先要研究網路文學的發展規律,「網民寫作大多出於對文學的熱愛。在網路文學發展的十多年中,我們沒有認真地審視過網路文學的發展是否合理、有序。」
「有的網路文學作品過於迎合讀者口味,寫一些感官刺激很強的文章。這跟商業模式有極大關系。因為網路文學很大程度上是邊創作、邊傳播、邊消費,為了不斷地留住人氣,個別作者就會想盡各種辦法。」
「網路文學正在迎來它最好的發展時機,中央對包括網路文學在內的網路文藝非常重視。」程曉龍告訴早報記者,「對網路文學來說,只有建設和管理並舉,網路文學才能健康、持續並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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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大數據時代如何保護個人隱私
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個人隱私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邊界模糊
在當前對個人隱私進行法律保護的過程中,首先表現出來的問題就是法律邊界模糊,個人隱私相關的法律界限存在不夠明確的問題,這就使得在進行個人隱私保護的時候,容易出現一些盲目性,很難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急需保護的個人隱私無法得到相應的保護,但是對於一些價值不高,不需要進行法律保護的信息,佔用了大量的法律資源,使得法律成本不斷增加。與此同時,在法律規定模糊性的情況下,使得侵害行為的合法性邊界無法確定,許多企業利用這一漏洞,對個人隱私進行肆意侵犯。特別是在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個人隱私的保護面臨更為復雜的環境,在虛擬技術當中,企業可以採用一種十分隱蔽的方式,輕易的獲取用戶的個人隱私,很容易出現用戶隱私泄露的情況,無法開展更為有效的個人隱私保護。
(二)缺乏專門立法體系
從現有的法律體系來看,我國缺乏專門的立法體系,這就使得在個人隱私保護領域當中,很難為公民的隱私保護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使得各項保護工作無法得到有效落實。在我國目前的根本大法當中,僅僅在公民人格權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條例,但是對於人格權來說,其所包含的內容十分復雜,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來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特別是在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個人隱私的特殊屬性,使得其無法歸屬到《憲法》規定的任何一種權利當中,這就使得在對個人隱私進行法律保護的過程中,很難有效的落實。與此同時,在現有的法律體系當中,盡管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有著一定的體現,同時也標明了個人隱私侵權行為的入罪標准,但是從總體上來看,在民事賠償方面並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個人隱私權被侵害的情況,很難為其提供相應的民事賠償。
(三)監管機關職責不明確
從監督機關的職責來看,目前的法律體系當中並沒有進行向下的規定,這就使得在開展信息監管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混亂的情況。在缺乏立法指導的情況下,各級政府部門在開展監管工作的過程中,職能劃分存在混亂,行政監管部門無法對個人隱私進行有效的保護。從當前的《徵信管理條例》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來看,行政機關中具有監管職能的部門很多,包括工信部、質檢總局、人民銀行以及國家標准化委員會等等,但是針對不同部門的職能來說,相關立法工作中缺乏明確的分配與管理,這就使得個人隱私保護容易出現多頭監管的情況,使得行政資源出現了明顯的浪費。由於監管機關職責劃分並不明確,在出現侵權案件以後,在進行依法追責的時候,各部門之間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使得個人隱私保護無法得到有效落實。
(四)救濟機制未完善
在現階段的法律體系當中,盡管已經出台了許多的法律法規,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但是很難傳遞的制止侵權行為,特別是在出現侵權輕微以後,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使得公民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護。首先來看,在舉證方面存在明顯的困難,從現有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來看,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公民為了表明個人隱私被侵犯,需要尋求相應的證據。但是在當前的大數據技術背景之下,個人隱私的泄露以及侵權情況更為方便,甚至會在悄無聲息的情況下產生,這就使得用戶很難獲得泄露源頭的相關證據,維權行為也就無法進行。除此之外,訴訟成本十分高昂,在出現個人隱私權被侵犯以後,更多的是採用民事侵權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而這種方式的周期很長,其所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受害者在整個訴訟期間,既要克服證據方面的困難,又要付出大量的時間以及金錢成本。
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個人隱私法律保護完善制度
(一)釐清權利界限
在大數據技術的廣泛應用下,能夠為人們的生活與工作帶來巨大效益,但是其所產生的一些危害同樣存在,特別是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受到了較大的影響。受到大數據技術的影響,信息主體在高速率的數據處理技術時,處於相對弱勢的狀態,這就要求在進行個人隱私立法保護的過程中,必須要對個人隱私權利的邊界進行明確的規定,從而更好的規范數據控制者的權利與義務,為個人隱私的安全提供可靠保障。控制者在進行數據採集的時候,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從而保證個人對信息採集的目的與意義進行掌握,避免出現侵權的情況。除此之外,控制者在獲取相關信息之後,必須要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的義務,通過採用法律、技術等措施,對個人隱私的安全進行保護,避免出現不法侵害的情況。
(二)完善相關法律
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機制來看,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條文更多的出現在基本法與普通法當中,這就表明信息保護的效力相對較低。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個人隱私的安全,必須要完善現有的法律機制,通過出台專門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實現隱私保護效力的提升。在進行相關法律完善的過程中,需要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以及信息自決的基本原則,在對個人隱私進行充分保護的基礎上,提升公民對大數據技術的信任程度,從而將大數據技術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與此同時,必須要對政府機構等信息收集者的行為進行重點規范,明確在信息保護中的行政執法與監管職責,為人們的個人隱私提供可靠保障。在這一過程中,需要開展相應的試點工作,從而對相關法律進行完善,保證所出台的法律規范符合我國的國情,在個人權益保護與推動社會發展方面實現共贏。
(三)加強監管機關行政立法權能
在進行個人隱私保護的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落實自身的監督職能,在信息收集以及處理當中,切實發揮自身的作用。特別是在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僅僅依靠個人隱私保護法律已經很難起到良好的效果,這就需要引入更多的保障機制,通過成立專門的機構,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在現階段的社會發展中,大數據技術與互聯網所體現出來的技術性,使得一些傳統部門在進行個人隱私保護方面面臨更多的困難,只有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才能體現出專業性與權威性,從而制定更為詳細的個人隱私保護制度。除此之外,應該強化行業領域的監管工作,通過借鑒美國的行業自律經驗,將行業協會在保護個人隱私當中的作用發揮出來,更好的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
(四)引進集體訴訟制度
在我國的訴訟案件當中,當大規模群體性糾紛事件產生以後,往往會採用達標人訴訟的方式來進行救濟,在實現訴訟成本降低的同時,減輕法院的負擔,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所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在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引進集體訴訟制度,通過借鑒泰國、美國等地區的經驗,將集體訴訟制度的優勢發揮出來。對於這一制度來說,主要指的是當事人追求的權利與訴訟目的相同,且來源一同一個法律與事實,那麼就可以列入到同一個訴訟程序當中,法院在做出相應的判決以後,所有當事人皆可以此為依據,保障個人權利。在集體訴訟制度的作用下,能夠彌補傳統機制當中存在的范圍狹隘問題,實現法庭成本的有效降低,實現了訴訟效率的顯著提升。與此同時,在集體訴訟的情況下,能夠更好的推動社會公平,實現權力制衡,維護良好的社會環境。
㈧ 請問各位好友,數字版權現在都有哪些版權呢比如信息網路傳播權、還有錄制權什麼的,還有哪些呢
數字版權和版權一樣的,版權包括數字版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㈨ 《斗羅大陸》頒布版權保護,盜版視頻者不該背鍋嗎
盜版視頻者當然要背鍋,只是斗羅大陸頒布版權保護,這樣做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版權,以免被別人盜版。